- Dec 06 Tue 200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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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成立大會暨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 Nov 16 Wed 200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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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94學年度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 Oct 15 Sat 200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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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清華大學教師會第1屆理監事第1次會議會議記錄
清華大學教師會第1屆理監事第1次會議 會議記錄
會議日期:2005年10月14日12:00AM~1:00PM
會議地點:風雲樓五樓餐廳貴二廂房
出席人員:王明揚、周更生、許世壁、蔡春鴻、楊儒賓、彭明輝(共六人)
會議日期:2005年10月14日12:00AM~1:00PM
會議地點:風雲樓五樓餐廳貴二廂房
出席人員:王明揚、周更生、許世壁、蔡春鴻、楊儒賓、彭明輝(共六人)
- Oct 14 Fri 200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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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94學年度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 Oct 11 Tue 2005 15:32
-
[公告]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第1屆理監事選舉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第1屆理監事選舉
理事當選名單
理事當選名單
序號
姓名
系所
得票數
1
彭明輝
動機
52
2
朱國瑞
物理
46
3
開執中
工科
37
4
陳舜芬
教育
36
5
蔡春鴻
工科
35
6
季 昀
化學
32
7
周更生
化工
30
8
傅大為
歷史
28
9
楊儒賓
中文
24
10
許世壁
數學
21
11
黎正中
科管
20
12
廖炳惠
外文
18
13
楊嘉鈴
生科
17
13
王明揚
工工
17
13
金重勳
材料
17
候補理事
1
傅麗玉
教育
16
2
徐光台
通識
15
2
牛惠之
科法
15
- Sep 20 Tue 2005 19:47
-
[文章] 月涵亭與高壓電塔
- Sep 16 Fri 2005 14:42
-
[文章] 人窮志不可短
- Aug 29 Mon 2005 13:52
-
[訊息] 人民團體法
1 條
2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 職業團體。 二 社會團體。三 政治團體。
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8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發起人須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左列情事為限:一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10 條
11 條
12 條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 名稱。二 宗旨。三 經織區域。四 會址。五 任務。六 組織。七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八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 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一○ 會議。一一 經費及會計。一二 章程修改之程序。一三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13 條
14 條
15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 死亡。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三 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除名者。
16 條
17 條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 (會員代表) 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一 縣 (市) 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 省 (市) 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三 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四 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五 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侯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18 條
19 條
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20 條
21 條
22 條
23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24 條
25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26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會員代表)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27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 會員 (會員代會) 之除名。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四 財產之處分。五 團體之解散。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8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9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30 條
31 條
32 條
33 條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一 入會費。二 常年會費。三 事業費。四 會員捐款。五 委託收益。六 基金及其孽息。七 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34 條
35 條
36 條
37 條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38 條
職業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39 條
41 條
42 條
43 條
44 條
45 條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一 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 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二 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46 條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46- 1 條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一 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二 所屬中央、直轄市、縣 (市) 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三 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47 條
48 條
49 條
50 條
50- 1 條
51 條
52 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53 條
54 條
55 條
56 條
57 條
58 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 撤免其職員。二 限期整理。三 廢止許可。四 解散。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59 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 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二 破產者。三 合併或分立者。四 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五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解散者。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
60 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亦同。
61 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62 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條
64 條
65 條
66 條
67 條
- Jun 28 Tue 2005 15:19
-
[公告] 9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紀錄
- Jun 27 Mon 2005 20:33
-
[訊息] 聲請大法官釋憲注意事項說明
聲請大法官釋憲注意事項說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159
【壹、一般民眾如欲聲請大法官釋憲,須注意那些事項?】
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最重要的是必須符合法定聲請要件,並具備法定
聲請程式。
一、法定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
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
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得聲請統一解釋(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
,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書),「前
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第二項)。
依上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左列要件:
(一)就聲請解釋憲法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對上開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無違憲疑義,而非裁
判所表示的見解是否違憲)。
(二)就聲請統一解釋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認上開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的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異(
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
不得聲請)。
3、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法定聲請程式
聲請程式,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
(一)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2、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3、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4、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二)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1、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2、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3、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4、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貳、一般民眾聲請釋憲何種情形會被受理?何種情形會不受理?】
在聲請釋憲案件處理過程中,所謂「受理」有其一定之意涵。司法院大
法官書記處接獲民眾聲請解釋函件後,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八條所規定之聲請程式者,立即分案送請大法官審查。審查結果認為合於同
法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的聲請要件,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即循序列入議程
等待實體審理,日後可能作成解釋;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並經
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者,本院即函知聲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
【參、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必須具備確定終局判決的條件才可提出,
而目前公布違憲的釋憲案,常因落日條款致使當事人無法透過釋憲結
果,得到立即的救濟,受惠者往往是日後的社會大眾,此一制度設計
是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一、關於一般民眾依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嗣後得否依釋憲結果請
求救濟,現行法中並無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揭示「本院依
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釋字第
一八八號解釋亦揭示「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
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由是,釋憲案件聲請人得依據其聲請作
成的解釋尋求救濟,殆無疑義。
二、大法官解釋原則上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即被宣告違憲的法令立即失
效,但於解釋文宣告法令定期失效,亦即作成經若干時日後始失效的「
落日條款」,以兼顧憲政秩序及法律秩序之正當性與穩定性者亦有之。
對於附有落日條款的解釋,聲請人得否因該解釋公布而獲得救濟,常滋
生爭議。
三、本院近兩年檢討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行條文,上述情形即是
研修重點之一,修正草案中一方面規定「大法官之解釋,應自公布當日
起發生效力,但解釋文內另定有期限者,依其所定。」另一方面明定「
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聲請人,得以該解釋為
理由,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不受第一項所定期限之限制。」俾使附有
落日條款解釋之案件聲請人之救濟程序有明文依據,以杜爭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159
【壹、一般民眾如欲聲請大法官釋憲,須注意那些事項?】
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最重要的是必須符合法定聲請要件,並具備法定
聲請程式。
一、法定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
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
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得聲請統一解釋(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
,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書),「前
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第二項)。
依上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左列要件:
(一)就聲請解釋憲法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對上開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無違憲疑義,而非裁
判所表示的見解是否違憲)。
(二)就聲請統一解釋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認上開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的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異(
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
不得聲請)。
3、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法定聲請程式
聲請程式,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
(一)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2、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3、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4、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二)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1、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2、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3、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4、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貳、一般民眾聲請釋憲何種情形會被受理?何種情形會不受理?】
在聲請釋憲案件處理過程中,所謂「受理」有其一定之意涵。司法院大
法官書記處接獲民眾聲請解釋函件後,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八條所規定之聲請程式者,立即分案送請大法官審查。審查結果認為合於同
法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的聲請要件,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即循序列入議程
等待實體審理,日後可能作成解釋;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並經
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者,本院即函知聲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
【參、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必須具備確定終局判決的條件才可提出,
而目前公布違憲的釋憲案,常因落日條款致使當事人無法透過釋憲結
果,得到立即的救濟,受惠者往往是日後的社會大眾,此一制度設計
是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一、關於一般民眾依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嗣後得否依釋憲結果請
求救濟,現行法中並無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揭示「本院依
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釋字第
一八八號解釋亦揭示「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
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由是,釋憲案件聲請人得依據其聲請作
成的解釋尋求救濟,殆無疑義。
二、大法官解釋原則上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即被宣告違憲的法令立即失
效,但於解釋文宣告法令定期失效,亦即作成經若干時日後始失效的「
落日條款」,以兼顧憲政秩序及法律秩序之正當性與穩定性者亦有之。
對於附有落日條款的解釋,聲請人得否因該解釋公布而獲得救濟,常滋
生爭議。
三、本院近兩年檢討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行條文,上述情形即是
研修重點之一,修正草案中一方面規定「大法官之解釋,應自公布當日
起發生效力,但解釋文內另定有期限者,依其所定。」另一方面明定「
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聲請人,得以該解釋為
理由,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不受第一項所定期限之限制。」俾使附有
落日條款解釋之案件聲請人之救濟程序有明文依據,以杜爭議。
- Jun 24 Fri 2005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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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保清華百年基業,靠學術風骨,而非政客小惠
保清華百年基業,靠學術風骨,而非政客小惠
動力機械工程學系 彭明輝
本校校務會議以102票對10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清交合併意願書,內含同意公法人化。交大以76票贊成對50票反對而被否決。成功大學則「含淚」表決接受公法人化。絕大部分媒體的報導與讀者投書都一致指向:這一切無非是為了要搶教育部空中畫餅的「五年五(無)百億」,並暗批搶錢的大學「學術風骨無存」。此舉已傷及清華之形象,但並非無可挽回。
動力機械工程學系 彭明輝
本校校務會議以102票對10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清交合併意願書,內含同意公法人化。交大以76票贊成對50票反對而被否決。成功大學則「含淚」表決接受公法人化。絕大部分媒體的報導與讀者投書都一致指向:這一切無非是為了要搶教育部空中畫餅的「五年五(無)百億」,並暗批搶錢的大學「學術風骨無存」。此舉已傷及清華之形象,但並非無可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