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 間: 2005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正
地 點: 第二綜合大樓八樓國際會議廳
主 席: 徐遐生校長 記錄:陳彩珠
出(列)席:出席人數123人 (詳見簽名單,應出席人數153人)
壹、 報告事項
一、 主席報告:略。
二、 各委員會報告
1、校務發展委員會:(葉主秘報告,詳見94年6月8日、
14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
2、校務監督暨經費稽核委員會:無。
3、仲裁委員會:無。
三、 各單位業務報告(詳如書面資料)
四、 校友會許明德理事長報告
1、清交合併應變小組報告(詳如附件一)。
2、校友認為,清交兩校先加強合作,四年後再決定是否合併的方案普遍可以接受,咸認為需先爭取經費。
貳、 核備案
一、 案由:敬請准予核備設置「影像顯示科技學程」。
說明:1.本案依據教育部94年5月5日台高(一)字第0940058136號函辦理。
2.本案為教育部配合政府政策之專案計畫,核給師資兩名及碩、博士生10名,於94學年度開始招生。
3.本案由工學院動機、材料、化工三系、理學院物理、化學兩系、原科院工科系及電資院光電所相關師資共同參與規劃,由工學院主持。
4.本案單獨招生並授予學位,但不擬變更本校組織規程,因此校內程序請准予在校發會及校務會議以報告方式核備。
5.94年6月8日第5次校發會議同意核備
提案單位:教務處
決議:無異議同意核備。
二、 案由:案由:國立清華大學學則修正核備案。(附件二)
說明:本學則經校務會議核備後,陳報教育部備查。
提案單位:教務處
決議:無異議同意核備。
參、 討論事項
一、 案由: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及第十六條,建議修改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為:「新任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一年後不予續聘;惟女性因懷孕分娩得延長升等年限,每次一年。」(附件三),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性別歧視暨性侵害防治與處理小組
說明:94年4月12日第3次校務會議因: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六十條規定:組織規程之修訂須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通過。本案表決時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本次會議再議。
決議:通過(同意116票,不同意0票)。
二、 案由:公佈本學年校務會議之全程實況錄音或錄影
說明:1.由於近來校務會議中討論許多至關學校將來發展之重要議題,例如:清交兩校合併、五年五百億預算之分配執行、清大法人化等議題,全校師生皆相當關心,但實際與會者寡。因此為避免有以訛傳訛之情況發生,以及讓會議中之決策能更加公開透明化,使全校師生更能了解重要校務決策,故提此案。
2.討論本案時,在場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本次會議再議。
建議:公佈本學年所舉行過之所有校務會議(包含本次)實況錄音於網際網路供全校師生下載,並在將來之會議中增設全程實況錄影,亦將其完整公布,務求所有會議之決策公開透明。
提案人:張翔教授
決議:1、修正表決:修正為只錄音不錄影。
通過(同意77票,不同意1票)。
2、議案表決:錄音原則上應向本校教職員生公佈,但公佈方式之細節另議。細節訂定前,教職員生可至秘書室聽錄音。
通過(同意83票,不同意11票)。
三、 案由:「國立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及工作實施辦法草案(940105版)」(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1.性別平等教育法(參考資料一)於去(93)年六月二十五日公佈實施,對於各級學校有多項規範,爰經陳信雄副校長指示組成工作小組,研擬「國立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及工作實施辦法草案(940105版)」。
2.已根據第三次校發會討論意見,修訂本草案(940105版)第四、五及二十三條。
3.94年6月14日第5次校發會議(續會)通過。
(附帶決議:未來性別平等教育法若有修正時,本案將主動檢討修正)
提案單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決議:通過(同意104票,不同意0票)。
四、 案由: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5條第2項及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第2項及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及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相關條文乙案,請 討論。
說明:1.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第77條有關公務人員申訴之依據,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
2.相關條文詳見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
3.94年6月14日第5次校發會議(續會)通過。
(附帶決議:未來性別平等教育法若有修正時,本案將主動檢討修正)
提案單位: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人事室
決議:通過(同意109票,不同意0票)。
五、 案由:「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
說明:1.如附件八(為顧及修訂之一致性,爰提整體性修訂說明)
2.94年6月14日第5次校發會議(續會)通過。
(附帶決議:未來性別平等教育法若有修正時,本案將主動檢討修正)
提案單位:教務處
決議:通過(同意95票,不同意0票)。
六、 案由: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三項及附錄二,增置助理員職稱,提請討論。
說明:1.考試院及行政院91年8月7日會銜訂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該準則規定大學、學院之委任官等配置比例為25﹪;又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部分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職稱之員額數,不得低於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稱員額數之六分之一;各機關之職稱及官職等配置不符該準則規定者,應於三年內(93年8月7日前)修正組織法規及編制表。
2.因公立大專院校暨附設機構職員職務列等表中僅技佐、助理員、佐理員、護士等四職稱之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部分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而原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職員職稱之規定,並無助理員及佐理員之職稱,教育部爰配合前開準則規定,於93年2月27日以台參字第0930024208號令修正發布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增置助理員及佐理員二種職稱,以應各校修編需要。
3.玆為配合修正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爰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三項有關職員職稱規定,增置助理員,另附錄二各單位之員額配置亦同時增置助理員職稱,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九。
4.94年6月14日第5次校發會議(續會)通過。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通過(同意108票,不同意0票)。
七、 案由:申請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案
說明:1.為因應教育部規劃發展「國際一流大學暨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以爭取10年1000億預算,本校擬與交大共同提出申請。
2.整併及法人化意願書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3.意願書(附件十)及初審計畫書於會場提供。
4.94年6月8日第5次校發會議通過(同意23票,不同意0票),以原意願書(如附件)為Backup,建議與交大共同修正意願書,並與教育部溝通後提校務會議;如修正版本未能獲得二校及教育部共識,則以原意願書提校務會議。
5.第五年表決是否合併時,依內政部公佈之會議規範,有關修改團體組織須得到參加表決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提案單位:秘書室
決議:1. 通過原整併及法人化意願書(如附件二)為Backup,並參考同仁建議與交大、教育部溝通修正;如未能得到與交大及教育部有共識之修正版本,則以原意願書提報教育部。
2. 15頁計畫申請書歡迎大家提供意見,將與交大協商後,於6月底前陳報教育部。
3. 50頁詳細計畫書將納入大家意見後,於8月底前送出申請。
通過(同意102票,不同意10票,在場123位)。
八、 案由:圖書館組織重整及二級單位更名案,提請 討論。
說明:1.資訊科技與載體媒介的快速發展,導致知識傳播快速且創新之週期縮短,圖書館為因應日趨複雜的業務型態、提昇服務品質與行政效能,以「簡化業務流程、發揮人力效益」為目標,自93年6月起著手規劃組織重整,調整業務分工。擬將現有六組一分館之架構改為五組一分館。
2.圖書館現有採編組、期刊組、資訊系統組、典藏組、視聽組、讀者服務組,以及人社分館等七個二級單位,擬調整為採編組(採編組與期刊組合併)、資訊系統組、典閱組(典藏組與視聽組合併)、讀者服務組、人社分館,以及行政組(新設)等五組一分館之架構。(詳如附件十一)
3.94年6月14日第5次校發會議(續會)通過。
提案單位:圖書館
決議:通過(同意101票,不同意0票)。
肆、 散會。
附件一
清交合併應變小組報告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 錄 頁次
一、 緣起……………………………………………………………………..1
二、 前言……………………………………………………………………..3
三、 加強清交兩校合作……………………………………………………..4
(一) 教務方面……………………………………………………4
(二) 學務方面…………………………………………………....4
(三) 研發方面…………………………………………… …...…4
(四) 總務方面…………………………………………………....5
(五) 圖書館…………………………………………......... .....….5
(六) 計算機與通訊中心………………………………............ ..5
四、 積極爭取經費補助…………………………………………….............5
五、 清華的教育理念:追求卓越、成為國際一流大學………. …….…..6
六、 讓清華邁向全科大學…………………………………….....................7
(一) 對台灣社會的意義………………………...........................7
(二) 對台灣學術社群的意義……………….……............…......7
(三) 對清華的意義…………………………….……..................7
(四) 清華新方向……………………….......................................8
七、 法人化之因應………………………...................................... ..............8
八、 加強清交兩校學生交流互動…………………….............................. ..9
九、 清華校內和諧的重要……………..................... ........... .....................10
十、 結論………………………................................................…...............11
清交合併應變小組報告書
一、緣起
編列特別預算,重點支持特定大學,期能培養出在全世界大學學術排行名列前100名的國際一流大學,是政府重大的高等教育政策。我國過去十年,高等教育院校大量擴充,目前有公立大學54所、私立大學114所,但是量的增加,造成資源分散,無法促進質的提昇。根據行政院資料,即使是台灣最好的國立台灣大學,在全世界的大學學術排行也只名列160名。為彌補資源的不足,政府編列五年五佰億特別預算補助特定大學,前行政院游錫堃院長於民國93年10月22日〝新十大建設之頂尖大學計畫記者會〞正式宣佈此項計畫。記者會新聞稿提到:
〝有企圖心要晉級世界百大的大學,不分公、私立,經由自動的協調合併,達到一定門檻規模以上,同時提出組織改造的具體時間表,積極推動行政法人化者,都有資格可以提出計畫,申請頂尖大學的特別預算補助〞。
游前院長的記者會是在與清交兩校校長會面後召開的,因此一般皆認為〝達到一定門檻規模以上〞的要求,是和清華與交大合併的構想有密切的關係。上述五年五佰億之特別預算於94年1月21日於立法院通過,但是此特別預算如何分配,截至本報告書完稿時政府尚未有明確的說明。
在游前院長宣佈此項政策前,清交兩校校長均已被告知此構想,為了對此項構想有所回應,兩校行政主管在例行之兩校合作座談會中,針對此議題多次交換意見。
在游前院長記者會後,清交合併及大學法人化的議題,在兩校校園及社會掀起激烈的討論。為了讓全校師生對清交合併構想有清楚的了解,徐校長於93年10月23日特別提出書面說明,並親自到各學院及安排時間與全校師生座談,聽取師生的意見。接著在93年11月9日於93年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中,徐校長報告清交兩校合併之構想,並聽取校務會議代表的意見。該次校務會議通過臨時動議,針對清交合併案成立一應變小組。臨時動議原文如下:
〝請在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成立一應變小組,討論與規劃因應清交合併案可能發生情況下的應變方案。該委員會不具任何決策權,僅為諮詢性質。〞
93學年度第二次校務發展委員會於93年12月7日召開,並依照校務會議的決議成立了應變小組。由劉烱朗前校長擔任小組召集人,葉銘泉主任秘書為執行秘書,支援行政工作。小組委員包括各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代表,學生代表2人,職技人員代表1人及校友代表1人,校友代表為校友會許明德會長(核工68級)。應變小組委員名單如下:
表一 清交合併應變小組委員名單
姓名 |
備註 |
劉烱朗前校長 |
召集人 |
葉銘泉主秘書* |
執行秘書 |
許明德會長 (核工68級) |
校友會 |
李 敏 (工科系) |
原科院 |
施宙聰 (物理系) |
理學院 |
周更生 (化工系) |
工學院 |
李丁讚 (社會所) |
人文社會學院 |
李寬容 (生科系) |
生命科學學院 |
陳永昌 (電機系) |
電機資訊學院 |
陳鴻碁 (科管所) |
科技管理學院 |
陳舜芬 (教育學程中心) |
共同教育委員會 |
林宜敏 (總務處保管組) |
職技人員代表 |
鄭新川 (材料系) |
學生會會長 |
劉淵豪 (工科系) |
研聯會會長 |
* 僅作行政工作支援,不參加會議討論
93年12月21日應變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會議中將小組的功能定位於探討「如短期內清華與交大無合併之可能,清華將如何因應」,期能透過相關議題的探討,規劃出學校可採行的措施。會議中將議題分為七個子題如下:
(一)清華的教育理念:追求卓越、成為國際一流大學
(二)清華校內的和諧,不該因清交合併議題的討論受到影響
(三)清交兩校合作、有限度的合併或其他可行性方案評估
(四)假設兩校不合併時,如何向教育部及行政院爭取學校應得的經費補助
(五)探討法人化的影響,同時研討校務決策過程,是否需要改進
(六)假如清交兩校不合併,與其他學校合併或合作之可能性及可行性
(七)從學生觀點,如何加強兩校學生交流互動及增進學生對學校的認同
應變小組於94年1月7日及2月25日召開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議,經過詳細討論後將上述七項子題的內容彙總為本報告書,並經全體委員審閱後公佈。
二、前言
清交兩校先後在台灣設校,為了配合當時的國家政策,設校之初兩校各有其發展的重點:清華以理學院及原子科學為主,交大則是工學院及電子工程。隨著國內經濟環境的變遷,為因應國家經濟與科技發展的需求,兩校也都跨越了當初設定的範疇,往多元化的學術領堿發展,對國內的科技與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目前雖然兩校還是以理工見長,但也都期盼能夠發展成為全科大學。
清交兩校校園緊鄰,科系及研究領域也有相當程度的重疊,從國家資源整體利用的觀點,兩校是否應該合併的議題屢被提起,但是每次都在熱烈的討論後,沒有作出具體結論而結束。此次合併之議再起,不同的是政府以政策為前提、經費補助為誘因,希望兩校能夠積極探討合併之可能性。兩校合併加上政府特別預算補助,是否可在預期時間內成為國際一流大學;或者兩校保持競爭與合作的關係,才會使政府的資源更發揮效能,讓兩校都達到學術卓越的目標,這本來就是見仁見智。清交兩校均有悠久的歷史,校友及師生也都非常珍惜學校的傳統,視為終身榮譽,這些感情因素使清交合併議題變得更為複雜。在目前校務運作的機制下,清交合併的議題最後必須在校務會議通過才能執行。校務會議為合議制,為了避免校務會議的決議與政府的政策不符合而致使清華校務發展受到阻礙,應變小組把研討重點放在清交短期內不合併時,學校應該如何因應。
此應變小組報告書,是清交兩校在短期內不合併時,建議學校應採取的措施,包括:(一)加強清交兩校的合作,(二)兩校共同積極向政府爭取應得的經費補助,(三)闡述清華的教育理念:追求卓越、成為國際一流大學,(四)闡述如何讓清華邁向全科大學,(五)由於法人化是此次申請特別預算的條件之一,應變小組針對此點作出具體建議,(六)從學生觀點,如何加強兩校學生交流互動及增進學生對學校的認同,(七)最後應變小組呼籲與深信清華校內的和諧,不會因為清交合併議題的討論而受到負面影響。這些建議在以下的章節中詳細敘述,在最後的結論中,應變小組的建議再次以條列的方式簡要陳述。
三、加強清交兩校合作
清交兩校校園緊鄰,又與高科技重鎮新竹科學園區相毗鄰,兩校皆以理工見長。既然兩校短期內不考慮合併,即應充分合作來分享資源,加速邁向成為兩所國際一流大學。兩校可先經由強化合作關係,探討逐漸進行有限度合併之可能,達到1+1>2的綜效。
清交兩校各有其傳統與學風,若沒經過調適期就驟然合併,相信會有無法適應的困難。可先在教學與研究領域、科儀設備、圖書館、校園設施、運動場地等各方面加強合作,使資源因共享而發揮最大的效益,雙方既競爭又合作,同時追求卓越。長期的合作可逐漸磨合不同的傳統與學風,以競爭的合作及合作的競爭,將合併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
政府編列特別預算補助特定大學,為了充分利用資源,要求清交合併。社會大眾可能也會認為資源重複投入兩個相鄰同質性又高的大學是一種浪費。從雙贏的實際觀點,兩校在新興學術領域的發展,大型研究設備的設置上,是可採取合作的方式。
以下是應變小組建議的合作項目,其中有些已經實質在推動,經由這些合作,將來可發展出更多的合作空間。
(一)教務方面
1、兩校合辦聯合研究院,例如 Taiwan Business School已經在研議中
2、共同延聘國際知名教授擔任講座教授,組成跨校之卓越教學與研究團隊
3、整合教學資源,共同發展專業性教材及教學案例;共同發展學程,爭取國際認証(AACSB)
4、兩校合辦國際學生華語中心、寫作中心及外語教學中心
5、聯合規劃推廣教育課程,回饋社會,提昇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6、兩校聯合與國際知名大學合辦學術交流機構,授予共同( Joint )學位或雙聯( Dual )學位
(二)學務方面
1、兩校合建國際學生宿舍
2、促進兩校學生社團的交流互動與活動合辦
(三)研發方面
1、共同規劃、設立與管理跨校之研究發展中心,例如:奈米研究中心、電資研究中心、腦科學研究中心等
2、共同規劃合作研究主題,共提大型研究計劃
3、兩校與中央研究院合辦應用科技研究所
4、兩校與企業界及工研院合辦知識產業學院
(四)總務方面
1、共同規劃闢築兩校之聯絡道路
2、共同規劃特二號道路之開闢
3、籌建兩校共用之訪問教授宿舍
4、改善兩校共同交通問題
(五)圖書館
1、共同開發行政業務管理系統,建立知識管理共同平台
2、建立館藏聯合查詢系統,訂定同一規格
3、建置研究成果聯合資料庫
(六)計算機與通訊中心
1、共同建置VOIP網路系統
2、共同建置網路認證漫遊系統
3、共同提昇校內網路頻寬
四、積極爭取經費補助
行政院五年五佰億培養國際一流大學的計畫提出後,該如何分配經費及決定補助學校,已經引起很多的討論,眾議紛云。目前行政院僅規劃二或三所學校為補助對象,引起其他研究型大學的強烈反彈。雖然清華與交大申請補助的條件之一是兩校合併,但這不代表這是不可修正的條件。
五年五佰億金額龐大,與日本「21st Century Center of Excellence」相當,是韓國「Brain Korea 21」的1.6倍,行政院在2004年提出的「新十大建設」計畫書中都提到日本及韓國的先例。若仔細瞭解日本的專案計劃,日本政府曾於2001年提過「頂尖30計畫」,預計以每年約100億台幣的經費投入30所大學,以提升這30所大學的水準,但此計畫一經提出即引起日本全國學界的強烈反對,質疑若以大學為直接補助的對象,將產生為大學包裹排名的不良效應,嚴重影響各校發展自己特色的目標。日本政府也從善如流,於2002年將計畫改為「21st Century Center of Excellence」,不再以大學為補助的對象,改以十個重點學術領域來補助研究計畫。最後總共核准了十個領域中的246個計畫,這些計畫則分別來自85個大學,以日本大學總數600餘所計算,獲得此計畫經費補助的大學的比率是15﹪。
若清交兩校短期內不合併,學校可以和交大及其他研究型大學聯合,以日本的例子向政府說明,要求政府變更特別預算的分配辦法。
若教育部堅持清交合併,由於兩校同質性高互補性低,各有其傳統與學風,需要經過一段時期的協商與磨合,建議可以考慮依下列程序: 1.兩校合作 2.兩校有限度合併 3.兩校法人化 這三步驟循序漸進,這三項在本報告書另有專門章節說明,在此不重複敘述,經過這三個程序後,將來再依兩校磨合成效,由兩校校長、校務決策單位及教職員,共同議決完全合併的事宜。
然而這些過程需時甚久,更需要經費來推動,清交兩校應該共同向政府爭取五年五佰億的部分預算,來進行這些工作。
五、清華的教育理念:追求卓越、成為國際一流大學
清華校訓有云:「自強不息、厚德載物」,這就是清華先賢們所秉持的教育理念。自強不息,所以追求卓越、成為國際一流大學的努力永不止息。此次清交合併的議題,其目標即在於成為國際一流大學,其手段則為兩校合併,以爭取政府的特別補助經費。政府的經費補助或許是學校發展所不可或缺,但絕非唯一的要素。因此清華必須以前瞻性的宏觀,來建立追求卓越、成為國際一流大學的策略與信念。
1、 國際一流大學的定義:首先要訂出清華目標的國際一流大學的標準,這要符合國際水準,也要有校內師生的共識,。
2、 昭示清華成為國際一流大學的願景與策略,展現學校恢宏的格局,爭取社會與政府的支持。
3、 各院所系自我評鑑:各院所系訂下自己努力的目標,及衡量績效的量化指標,期能自我鞭策,達成優良的教學、卓越的研究。
4、 集中資源重點支持學校專長的特定領域,以求有更傑出的表現,提昇學校國際聲望。這裡所指的特定的領域,包括以極具潛力教師為主的研究團隊,及有潛力躍上國際學術舞台的清華名師。
5、 增設本校欠缺的學院,擴展學術領域,讓清華成為全科大學。並妥善規劃運用本校其他校區如宜蘭園區、竹東校區,促進學校更寬闊的發展,或考慮與其他學校互補、合作或合併的可行性。
6、 鼓勵並支持學生參與國內及國際競賽,爭取佳績,培養優秀的學生,提昇學生的自信心,為學校長遠發展奠定基礎。
六、讓清華邁向全科大學
清華設校之初即以理工科系為主,人文社會科學在清華只是附屬學科,因此雖然清華對台灣科技發展有重大貢獻,對台灣社會全面性的影響卻很小。從這個觀點,清華確實需要考慮擴展成為全科大學。如果清交短期內不合併,清華可考慮與鄰近其他學校合併或合作,這樣可在不需政府額外的經費補助來擴充學校的學術領域。同時清華自己也要規畫擴充系所,朝向全科大學邁進,以下分別從幾個面向說明。
(一) 對台灣社會的意義
過去五十年來,台灣的科技水準突飛猛進,但是人文社會發展卻相對的遠落在科技之後。為了台灣社會的健全發展,台灣不只需要一流的科技人才,台灣更需要一流的行政官員、一流的財經專家、一流的管理人才和一流的文學創作及藝術家等。因此清華如果發展成為全科大學,除了培育科技人才,也培養人文社會菁英,一定會對台灣社會產生深遠而重大的影響。
(二) 對台灣學術社群的意義
台灣的學術環境一直由台大獨領風騷,台大學科完整、歷史悠久和傳統聲譽,其他學校很難與之抗衡。這種缺乏競爭性的結構,對台灣的學術發展有不良的影響。觀之國外以美國為例,美國有許多一流大學,這些大學之間不管在提昇師資、錄取學生及爭取經費方面都競爭劇烈,也因競爭而提昇學術水準。因此台灣要晉身國際一流大學,就先要創造學術競爭的環境,所以清華如果發展成為全科大學,來帶動台灣的學術競爭,就會帶動台灣整個學術社群。
(三) 對清華的意義
過去數十年,清華培養出許多優秀的科技人才,清華校友大部分都在科技領域發展,有很傑出的成就與貢獻,這是我們的優點,也引以為傲。但除了科技界,清華校友很少在台灣社會嶄露頭角,這裡所指的社會是廣大的社會,而不是只侷限在科技界。清華一直沒有對台灣社會發揮更大的影響,比方說,清華沒有中央級的行政官員、沒有國會殿堂的民意代表、沒有財經專家、沒有大企業家、更沒有文學創作及藝術家。除了科技圈與學術界,清華人幾乎與台灣社會的脈動很少關聯。清華如果成為全科大學,就能夠和台灣社會有更密切的互動,讓清華人出現在台灣社會的舞台上,也讓清華人帶動台灣社會的全面發展。
(四) 清華新方向
在闡明以上觀點後,建議清華應該大幅擴充目前的人文社會科學來建立完整的教學和研究環境,培養出一流的領袖人才。初期可把現有的人文社會學院分成人文和社會科學兩個學院,加上藝術、法律、政治、心裡、教育等相關研究所,把科技管理學院擴大為管理學院,增設與理工和生命科學緊密相關的學院,例如科技與社會學院及公共衛生與社會學院,促進科技與人文整合,創造清華的特色,讓清華有更完整的學術領域。
七、法人化之因應
公立大學法人化原本是八O年代大學改革運動提出的訴求,教育部當時曾極力反對,但數年前教育政策轉為支持公立大學「公法人化」,後來行政院推動政府組織再造,參考日本做法針對部分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法人化」的構想,又將此構想沿用於公立大學,再改為公立大學「行政法人化」取代「公法人化」。在立法院上一會期中,行政院所提出的大學法修正草案訂有公立大學行政法人化專章,但因學界對此尚無共識,該草案並未在立法院通過。雖然如此,政府繼續推動公立大學法人化的政策與決心並未改變。
無論清交兩校短期內是否合併,清華終將面臨是否要法人化的抉擇。而將來若立法通過所有公立大學全部改制為法人,屆時各大學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
法人化對大學的影響是正是負,端看法人化的設計是否能維護學術自由及大學自主的原則。行政院大學法修正草案對公立大學行政法人化的設計只是套用了適合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法人構想,著眼在效率與彈性,卻在很多地方破壞了學術自由與大學自主。該草案仍有諸多需改進之處,如下說明。
法人化問題涉及教育部與大學間的法律隸屬關係以及校內的決策機制。據悉台灣大學針對法人化問題已經研究多時,為配合五年五佰億特別預算的條件,已經擬定該校改制為「教育法人」的條例。
應變小組對法人化的建議如下:
- 學校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儘速在校務會議下成立法人化專案小組,就法人化問題及整體校務決策機制進行研究,提出分析與建言
2.進一步擬定具體的法人化條文草案,向校務會議提案
3.以校務會議決議的條例,向教育部表明本校立場
- 最重要一點,清華不宜單獨實施法人化,以免與其他公立大學立足點不公平
5.學校提出大學法人化的修法意見如下:
(1) 公立大學法人化,應該所有公立大學同步實施
(2) 原有「行政法人」之設計不適合於大學,應大幅修改
(3) 原有「行政法人」之名稱不妥,可改為「學術法人」,或「教育法人」,或直接稱為「國立大學法人」
(4) 公立大學改制為法人,原校名之上未必要加掛「xx法人」一詞
(5) 大學法人化未必要設立董事會(以日本為例),可將現有校務決策機制加以修改,以增進效率及功能
(6) 法人化大學如設立董事會,則董事的人數、背景、資格、遴選方式及職權必須仔細研究規畫,以便發揮正向功能,避免政治勢力介入校園
八、加強清交兩校學生交流互動
清交兩校之間學生的交流活動已進行多年,規模最大的是每年舉辦的梅竹賽,同時兩校相近的科系與社團之間也有各種小梅竹活動,兩校學生也常常共同舉辦其他的課外活動,譬如兩校絃樂社聯合音樂會,兩校甚至擴大與新竹地區大專院校或台灣聯大共同承辦活動。
在學習資源方面,兩校學生可跨校選課,兩校的圖書館、校園設施、運動場地等,學生皆可以互相使用。
雖然如上所述兩校學生有諸多合作,但是仍有更多可強化兩校學生交流互動的空間,包括:
1. 舉辦學生學術及時事論壇
2. 領袖菁英培訓
- 校園新聞媒體的發展
- 校友經驗傳承
詳細內容如下所述:
1. 在學校協助下,由兩校學生舉辦學生學術及時事論壇的大型校際研會,讓學生有機會親身體驗正式的大型會議。此活動一年可分為兩梯次,一梯次以學術為重點,另一梯次以時事論壇為主軸。此種活動的舉辦不但可強化學生的學術素養,同時也加強學生對於公民社會的參與,培養未來的學術及社會領袖。
2. 目前清華每年都舉辦「清華營」,然而在內容設計上並非以培訓領袖菁英為重點。建議參考類似救國團所舉辦的國際事務研習會( International Affairs Seminar),活動由兩校學生籌辦,藉此培養優秀人才,同時讓參與的兩校學生互相競爭,因競爭而成長。
3. 兩校在校園新聞媒體上仍有待加強。可考慮設立跨校學生報社,讓學生在網際網路之外,透過平面媒體來認識更深層面的清華與交大,同時鼓勵學生創作發表,讓校園中增添文學氣息。
4. 邀請校友返校與學弟妹座談,經驗傳承。在兩校學生所共同舉辦的跨校活動中,加強校友的參與,如梅竹賽中增加兩校校友拔河表演賽等,讓校友與在校學弟妹能有更多的實際互動。
這些事務都需要校方的協助推動。目前校內的獎學金幾乎都是頒予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而在其他領域表現優良的學生並沒受到太多鼓勵,致使智德體群四育發展不均衡。以上的活動都是屬於學業成績以外的項目,學校可以特別獎勵在這些活動表現優良的學生,以示學校四育並重的立場。
九、清華校內和諧的重要
清華要追求卓越,甚或僅是維持目前的水準,都需要政府經費的補助,在政府廣設大學的高等教育政策下,清華從教育部獲得的補助自民國70年代末期的25~26億縮減為92年的13~14億,而學生人數卻由當年的近五千人成長到92年的一萬多人。學校在過去十年並未增建大型的硬體設施,就是因為財務窘困。這種情形如果持續下去,不但追求卓越成為一個夢想,就連維持現狀都有困難。如何爭取更多政府經費的補助,是目前學校最廹切的問題。
政府為培養國際一流大學,編列五年五佰億特別預算來補助特定大學,這是清華解決經費不足的契機,清交合併是政府給予補助的條件,徐校長洞燭機先率領學校行政單位悉心規劃,針對此項要求做出適當的回應。徐校長勇於任事的積極與努力,為全校同仁共睹與敬佩。
清華的自由學風是最值得驕傲與珍惜,在自由學風之下,清交兩校合併之議題,在學校引起激烈的討論。不論支持或反對,都是以清華的長遠發展為考量,都是為清華尋求更美好的未來,也都期盼清華可以為社會與國家做出更大的貢獻。我們應該有充分的討論,只是絕不會因為意見的不同,影響了同事、師生、同學間的情誼。
清華校務運作的機制,是由校務會議決定學校的重大政策,清交合併議題,也終將在校務會議中討論議決,相信校務會議一定會做出睿智的決定。清華的全體師生本就是是一個團隊,對校務會議的決策都要共同遵守。
應變小組認為清交合併的議題,從討論的過程到最後的結論,都會為清華帶來正面的影響和結果,自由及和諧的校風,是清華最引以為傲的。徐校長及其行政團隊負起他們的責任,努力的規劃和對外對內的溝通,我們都一致給予肯定。
十、結論
做了上述各項的詳細說明後,最後應變小組針對若短期內清交不合併,建議學校採取的應對措施,再以條列方式簡要陳述如下:
(一)與交大協調,兩校務必在「兩校合併以爭取特別預算」一案上採取一致的步調,避免兩校各自行事做法不同而造成傷害。
(二)若兩校在短期內不合併,兩校應共同提出分配特別預算的新方案,同時爭取其他研究型大學的認同與支持,共同努力改變政府現有之政策。
(三)在校務會議表決此案前,應儘快完成「清華追求卓越成為國際一流大學」的Road map。此Road map可以是一個簡略的版本,只陳述大綱及要點。若有必要,在校務會議做出決議後,再予以擴充。
(四)向社會大眾說明目前清交兩校已經在進行合作的項目,兩校的關係是既競爭又合作,此競合關係是兩校進步的重要因素。
(五)協調交大,清楚明白的向社會大眾宣示,即使清交不合併,兩校還是會推動更多更密切的合作來善用社會資源。這些合作仍需要特別預算的補助。
(六)成立專門委員會瞭解學校法人化的進展,規畫出適合清大法人化的草案。再與交大整合,提出適合兩校法人化的條例。
附件二
0002-國立清華大學-93-學則-條文修正對照表
報部函號: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備註說明 |
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 二、未繳學分費者,應依下列規定罰款: 1.延誤日數在三日以內者:逾一日加收延誤費100元;二日加收延誤200元;三日加收延誤費300元。 2.延誤日數在四至七日者:加收延誤費500元。 3.延誤日數逾八日者,該科目註銷。 4.有特殊原因延誤繳費經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 二、未繳學分費者,應依下列規定罰款: 1.延誤日數在三日以內者:逾一日加收延誤費貳佰元;二日加收延誤肆佰元;三日加收延誤費陸佰元。 2.延誤日數在四至七日者:加收延誤費壹仟元。 3.延誤日數逾八日者,該科目註銷。 4.有特殊原因延誤繳費經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
與逾期繳交學雜費罰則一致。 (經94年3月29日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三十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累計兩次,應令退學;惟下列學生不受此限。 一、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入學之外國學生。 二、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審定之僑生、蒙藏生、原住民學生及派外人員子女學生。 三、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僑生。 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分發學生。 五、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委員會分發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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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學生(一般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累計兩次,應令退學。 |
將不受累計兩次應令退學學生明確化。 (經93年11月4日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四章 轉系(組) |
第四章 轉系 |
(經94年3月29日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五十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標準者,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亦上推荐,….。 |
第五十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標準者,由原就讀或相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亦上推荐,….。 |
(經94年3月29日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應依系、所規定選定指導教授,畢業前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論文,經系、所主管同意後送教務處登記。 |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應依系、所規定選定指導教授,畢業前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論文,經系、所主管同意後送研教組登記。 |
配合教務處組織調整修正。 (經94年3月29日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五十八條 第二段 申請轉系、所(組)研究生需依行事曆規定日期向教務處申請,經有關系、所審查,提轉系、所審查委員會議通過後始完成。 |
第五十八條 第二段 申請轉系、所(組)研究生需依行事曆規定日期向研教組申請,經有關系、所審查,提轉系審查委員會議通過後始完成。 |
配合教務處組織調整修正。 (經94年3月29日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六十四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十四條 本學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依教育部規定修正。 (經94年3月29日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附件三
※關於助理教授之升等
為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建議校方修改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43條「新任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一年後不予續聘。」為:新任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一年後不予續聘;惟女性因懷孕分娩得延長升等年限,每次一年。
兩性工作平等法 |
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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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第16條 |
第43條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新任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一年後不予續聘。 |
附件四
國立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及工作實施辦法(940105版)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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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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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職員工生性別平權觀念,消除性別歧視,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及工作環境,爰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訂定「國立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及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法源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兩性工作平等法 |
第二條 |
為落實本辦法,本校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依據性平法第六條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諮商中心主任及性別與社會研究室代表一名為當然委員,教師代表四名(以男女教師代表各半為原則) ,職技員工代表二名,研究生代表及大學部學生代表各一名組成之。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及職技員工代表任期三年,學生代表任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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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委員會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分別推舉男女代表候選人各一名,由校長就中遴聘之。 職技員工代表二名,由各一級單位就單位內編制及納入差勤管理之非編制職技員工各推舉候選人一名,由校長就編制及非編制候選人中各遴聘一名。 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組織產生之。 |
參考「國立清華大學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與處理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擇聘之,並得聘校外相關專業領域人員為諮詢顧問。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委員六人(含)以上連署時,亦應召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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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宣導性別平權觀念。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四、研擬本校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調查及處理與本辦法有關之案件,在權限範圍內對當事人提供危機處理,並視需要轉介至專責機構進行心理輔導、醫療或法律諮詢。 五、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六、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七、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八、定期評估及檢討各項工作。 |
1.依據性平法第六條 2.參考「國立清華大學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與處理實施辦法」第八條 |
第七條 |
本校秘書室負責調配本委員會工作所需之空間、經費及相關資源,並指定行政人員一名,承辦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 本委員會設置申訴專線和專用信箱。 本校各單位若接獲相關報案,應立即與本委員會聯絡。 本委員會之決議,由校長交付相關單位執行。 |
1.依據性平法第十條 2. 參考「國立清華大學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與處理實施辦法」第九條 |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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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
同性平法第十三條(第一句) |
第九條 |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同性平法第十四條 |
第十條 |
本校教職員工之新進人員培訓與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同性平法第十五條之相關內容 |
第十一條 |
本校之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同性平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
第十二條 |
本校教師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領域之課程。 |
依據性平法第十九條 |
第三章 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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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者。 |
同性平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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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本委員會調查處理。
本委員會應主動調查危害校園公共安全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若確有其事應立即公告防範,並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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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性平法第二十一條 2.參考「國立清華大學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與處理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
第十五條 |
本校調查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
同性平法第二十二條 |
第十六條 |
本校於調查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
同性平法第二十三條 |
第十七條 |
本校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
同性平法第二十四條 |
第十八條 |
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懲處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本校得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方式,懲處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 一、經被害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同性平法第二十五條 |
第十九條 |
本校調查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
同性平法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條 |
本校應建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接獲前項通報時,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料。 |
同性平法第二十七條 |
第四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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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時,被害人得向教育部申請調查。 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本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本校或教育部檢舉之。 |
同性平法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二條 |
本委員會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本委員會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或教育部申復。 |
同性平法第二十九條 |
第二十三條 |
本校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本委員會調查處理。 本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並就小組成員擇聘一人召集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 |
同性平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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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本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本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本委員會於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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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本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提出書面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本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議處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本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本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
同性平法第三十一條 |
第二十五條 |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或教育部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本委員會重新調查。 |
同性平法第三十二條 |
第二十六條 |
本委員會於接獲前條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
同性平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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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教師:依規定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二、職技員工:依規定向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三、學生:依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依據性平法第三十四條 |
第二十八條 |
本校對於與本辦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
同性平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
第五章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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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行為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本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
同性平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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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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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
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6 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 (市) 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10 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11 條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15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16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17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18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19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第20 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2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2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2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第25 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26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28 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第29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第30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3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32 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33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第34 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第35 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第 六 章 罰則
第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五
國立清華大學9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提案
94.05.24
提案單位: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案由:為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有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5條第2項及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相關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業經總統93年6月23日公布,其中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二、查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二人及學生代表組成,教師代表任期二年,互選一人為主席,學生事務會議之成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又查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規定:「本會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二人,及學生自治組織推薦學生代表二人組成。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任期二年,各學院改選半數,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學生事務會議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三、本校各學院教師(含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性別統計如下:
學 院 |
男 |
女 |
理學院 |
83 |
9 |
工學院 |
84 |
5 |
原科院 |
30 |
4 |
人社院 |
29 |
14 |
生科院 |
19 |
5 |
電資院 |
49 |
2 |
科管院 |
8 |
0 |
共教會 |
5 |
4 |
合 計 |
285 |
43 |
四、為確保日後本校學生申評會組成委員之性別比例符合規定,擬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25條第2項 本委員會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男女各一人(任一性別之教師在五人以下者,不受此限)及學生自治組織推薦學生代表二人組成,教師代表任期二年,互選一人為主席,學生事務會議之成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
第25條第2項 本委員會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二人及學生代表組成,教師代表任期二年,互選一人為主席,學生事務會議之成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爰配合修正。 |
(二)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2條 本會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男女各一人(任一性別之教師在五人以下者,不受此限),及學生自治組織推薦學生代表二人組成。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任期二年,各學院改選半數,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學生事務會議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
第2條 本會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二人,及學生自治組織推薦學生代表二人組成。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任期二年,各學院改選半數,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學生事務會議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爰配合修正。 |
附件六
國立清華大學9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提案
94.05.24
提案單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案由:為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第2項及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相關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業經總統93年6月23日公布,其中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二、查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由各學院各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二人,非學院教師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一人組成之,互選一人為主席,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每年改選半數。學校之學術與行政主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又查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規定:「本會由各學院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二人,非學院教師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一人組成。學校之學術與行政主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第三條規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依前條規定產生後由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每年改選半數。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規定推選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時為止」。 依前述規定,本校教師申評會推選委員共15人,依「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教師申評會任一性別委員至少應有5名,目前該會女性委員僅4位,尚不足1位。
三、本校各學院教授性別統計如下:
學 院 |
男 |
女 |
理學院 |
61 |
9 |
工學院 |
84 |
5 |
原科院 |
30 |
4 |
人社院 |
29 |
14 |
生科院 |
19 |
5 |
電資院 |
49 |
2 |
科管院 |
8 |
0 |
共教會 |
5 |
4 |
合 計 |
285 |
43 |
科管院目前雖無女性教授,惟94年8月1日經濟系如轉入科管院,該院將增加8位教授(5位男性,3位女性)。
四、為確保日後本校教師申評會組成委員之性別比例符合規定,擬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21條第2項 本委員會由各學院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男女各一人(任一性別之正教授在三人以下者,不受此限),非學院教師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一人組成之,互選一人為主席,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每年改選半數。學校之學術與行政主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
第21條第2項 本委員會由各學院各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二人,非學院教師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一人組成之,互選一人為主席,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每年改選半數。學校之學術與行政主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爰配合修正。 |
(二)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2條 本會由各學院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男女各一人(任一性別之正教授在三人以下者,不受此限),非學院教師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一人組成。學校之學術與行政主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
第2條 本會由各學院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二人,非學院教師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一人組成。學校之學術與行政主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爰配合修正。 |
附件七
國立清華大學9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提案(94.05.31)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為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第77條有關公務人員申訴之依據,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擬修正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相關條文乙案,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原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訂定;惟為確保公務人員權益,該保障法已配合實務運作之需要,增列條文自原計35條至104條,原規定公務人員可提起申訴、再申訴之條文已由23條移至77條(如附件1),故擬配合修正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第1點訂定依據之規定(如附件2)。
二、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業經總統於93年6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號令公布,其中依第16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如附件3),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有4人以上。
三、查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第4點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任期二年,由本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四人、職員二人、技術人員二人、駐衛警一人、工友二人組成之。……前項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代表,每年改選二分之一。
」,本校職申會置委員11人,如依前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任一性別委員應至少4人以上(目前本校職申會女性委員計4人,與規定符合)。為確保日後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之委員性別比例符合規定,仍應修正上開設置及評議要點第4點有關委員組成之方式。
四、擬依據前述說明修正設置及評議要點相關條文文字如次:
國立清華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修正對照表 |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一、本校為保障職工權益,建立職工申訴管道,加強意見溝通,增進團隊和諧,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訂定本要點。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任期二年,由本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四人、職員二人、技術人員二人、駐衛警一人、工友二人組成之。其中教師代表由校長邀請選聘(具法律專長者至少一人);職工代表由前述人員各互選產生之之,連選得連任。 前項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代表,每年改選二分之一,每類人員代表男女至少各一人。 本校職技人員、駐衛警及工友之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祕書室指派兼任之。
|
一、本校為保障職工權益,建立職工申訴管道,加強意見溝通,增進團隊和諧,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訂定本要點。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任期二年,由本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四人、職員二人、技術人員二人、駐衛警一人、工友二人組成之。其中教師代表由校長邀請選聘(具法律專長者至少一人);職工代表由前述人員各互選產生之,連選得連任。 前項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代表,每年改選二分之一。 本校職技人員、駐衛警及工友之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祕書室指派兼任之。
|
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原訂定公務人員可提起申訴及再申訴依據之23條文字已移至77條,爰配合修正本要點。 增列第2項後段文字,明定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代表「男女至少各一人」,以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
五、本案擬初審通過後提校務會議審議。
附件八
國立清華大學9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提案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有關校教評會組成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
及教育部93年12月23日台高通字第0930171143號函有關依法明定需報部之常設性委員會,其設置辦法應報部之規定,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19條第2項、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第2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提請討論。
說明: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業經總統93年6月23日公布,其中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二、查本校組織規程第19 條第2項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一人、教務長、研發長、共教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所推選具有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二人、共教會及研究人員所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一人組成,副校長為主席;如未置副校長時,由教務長為主席。」又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第2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
指定之副校長一人、教務長、研發長、共教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所推選具有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二人、共教會及研究人員所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一人組成,副校長為主席;如未置副校長時,由教務長為主席。第3條規定:推選委員之任期二年,每年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依前述規定,本校校教評會當然委員計有11人,推選委員計有16人,合計27人。依「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至少應有9名,目前該會女性委員僅4位,尚不足5位。
三、本校各學院教授及研究員性別統計如下:
學 院 |
男 |
女 |
理學院 |
61 |
9 |
工學院 |
84 |
5 |
原科院 |
30 |
4 |
人社院 |
29 |
14 |
生科院 |
19 |
5 |
電資院 |
49 |
2 |
科管院 |
8 |
0 |
共教會 |
5 |
4 |
研究員 |
1 |
2 |
合 計 |
286 |
45 |
科管院目前雖無女性教授,惟94年8月1日經濟系如轉入科管院,該院將增加8位教授(5位男性,3位女性)。
四、為確保日後本校校教評會組成委員之性別比例符合規定,擬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19 條第2項 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一人、教務長、研發長、共教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所推選具有教授資格之代表男女各一人、校長圈選共教會及研究人員所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一人組成,副校長為主席;如未置副校長時,由教務長為主席。 共教會及研究人員代表,應由該二類人員先推選代表男女各一人,再由校長視當然委員及學院推選委員性別人數後圈選之。 |
第19 條第2項 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一人、教務長、研發長、共教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所推選具有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二人、共教會及研究人員所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一人組成,副校長為主席;如未置副校長時,由教務長為主席。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爰配合修正。 |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2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一人、教務長、研發長、共教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所推選具有教授資格之代表男女各一人、校長圈選共教會及研究人員所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一人組成,副校長為主席;如未置副校長時,由教務長為主席。 共教會及研究人員代表,應由該二類人員先推選代表男女各一人,再由校長視當然委員及學院推選委員性別人數後圈選之。 |
第2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一人、教務長、研發長、共教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所推選具有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二人、共教會及研究人員所推選具教授資格之代表各一人組成,副校長為主席;如未置副校長時,由教務長為主席。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爰配合修正。 |
第7條 本委員會組織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7條 本委員會組織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一、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經本部授權自審之大學校院應訂定各級教評會委員之產生與任期、開會與審查方式、以及升等不通過者之申復辦法等,報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二、教育部93年12月23日台高通字第0930171143號函示:學校設立之委員會,如係依法明定需報部之常設性委員會(如: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辦法應報部。爰配合修正。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實施意見
現 行 條 文 |
執行之困難(請具體、明確說明) |
建議修正方向 |
第十六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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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委員會委員之產生除少數當然委員外其餘均由各院系所教師互相推選產生,各教師之圈選均有完全之自主性,性別之平衡當亦在各投票人考慮因素之內,現若遽以法令限制某一性別委員之比例,為期符合規定,勢必產生配額(或類似保障名額)情形,是否妥當殊值討論。且此一名額比例應分配於那些院系所,技術上需加入學術之外的考量,產生人為操作之嫌,反失其公平性。 二、 各校(院系所)師資結構不一,某些領域教師比例可能以某一性別之教師比例較高(或佔大多數),某些領域則不然,若僅為顧及性別比例平衡訂定委員性別比例限制且強制執行,恐反將產生普遍代表性不足之反效果。 三、 大學所追求的是學術上的專業,如果僅執著於性別上的比例,斤斤計較於形式上的代表性,而不考慮各個不同領域的特殊性與差異性,這樣的平等豈能稱之為真正的平等?如果僅拘囿於性別上的比例,無法顧及個人參與的意願與專業上的代表性,這樣的平等豈非是被扭曲了的平等? 四、 只有在弱勢的情形下才會產生需要保障與加以平衡的立法,現今社會中兩性的表現在多方面幾已無分軒輊,在教育界尤為如此,學校中各委員會中性別比例的平衡並非嚴重而值得凸顯的問題,實不宜以單純的人數比例來加以限制,甚而矯枉過正,非達到某一比例不可;各參與成員的參與意願與抉擇亦應予適度的考慮與尊重。 |
一、取消性別比例限制,或對某些領域改以較具彈性的規定。 二、建議修法單位多聽聽大學及教育界不同領域的聲音,雖說「惡法亦法」,但如果一個法的訂定顧及了形式上的公平性,而失去了實質上的公平性與代表性,就有加以修正的必要。 |
校名: 國立清華大學 填表人/職稱: 教務長
建議單位: 教務處
聯絡電話:03-5719134
附件九
國立清華大學9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提案 94.06.14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三項及附錄二,增置助理員職稱,提請討論。
說明:
一、考試院及行政院91年8月7日會銜訂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該準則規定大學、學院之委任官等配置比例為25﹪;又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部分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職稱之員額數,不得低於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稱員額數之六分之一;各機關之職稱及官職等配置不符該準則規定者,應於三年內(93年8月7日前)修正組織法規及編制表。
二、因公立大專院校暨附設機構職員職務列等表中僅技佐、助理員、佐理員、護士等四職稱之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部分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而原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職員職稱之規定,並無助理員及佐理員之職稱,教育部爰配合前開準則規定,於93年2月27日以台參字第0930024208號令修正發布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增置助理員及佐理員二種職稱,以應各校修編需要。
三、玆為配合修正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爰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三項有關職員職稱規定,增置助理員,另附錄二各單位之員額配置亦同時增置助理員職稱,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
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六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教務事宜。 二、學生事務處(簡稱學務處):置學生事務長(簡稱學務長)一人,掌理學生事務、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總務事宜。 四、研究發展處(簡稱研發處):置研發長一人,掌理學術研究發展事宜。 五、共同教育委員會(簡稱共教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規劃、推動、協調通識教育、軍訓教育、體育教育及其他共同教育相關業務。 六、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掌理教學研究資料蒐集及提供資訊服務。 七、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簡稱計通中心):置主任一人,掌理全校教學、研究及行政之計算機與電子通訊支援相關業務。 八、體育室:置主任一人,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 九、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置軍訓教官若干人,協助學務處辦理學生群育及生活輔導業務。 十、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辦理秘書、公關及校友聯絡等事務。 十一、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業務,其分組及人員之設置依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十二、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業務,其分組及人員之設置依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各單位分組、中心或分館辦事者,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 各單位所置職員,除前項人員外,包括秘書、專門委員、編纂、編審、專員、輔導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護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等。 各單位之組織架構及編制,見本規程附錄一「國立清華大學組織架構表」暨附錄二「國立清華大學組織編制表」。 |
第六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教務事宜。 二、學生事務處(簡稱學務處):置學生事務長(簡稱學務長)一人,掌理學生事務、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總務事宜。 四、研究發展處(簡稱研發處):置研發長一人,掌理學術研究發展事宜。 五、共同教育委員會(簡稱共教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規劃、推動、協調通識教育、軍訓教育、體育教育及其他共同教育相關業務。 六、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掌理教學研究資料蒐集及提供資訊服務。 七、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簡稱計通中心):置主任一人,掌理全校教學、研究及行政之計算機與電子通訊支援相關業務。 八、體育室:置主任一人,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 九、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置軍訓教官若干人,協助學務處辦理學生群育及生活輔導業務。 十、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辦理秘書、公關及校友聯絡等事務。 十一、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業務,其分組及人員之設置依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十二、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業務,其分組及人員之設置依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各單位分組、中心或分館辦事者,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 各單位所置職員,除前項人員外,包括秘書、專門委員、編纂、編審、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輔導員、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護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等。 各單位之組織架構及編制,見本規程附錄一「國立清華大學組織架構表」暨附錄二「國立清華大學組織編制表」。 |
配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增置助理員,並依職務列等排序。 |
附錄二
國立清華大學組織編制表(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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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
編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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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置教務長一人、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編審、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助理員、技佐及書記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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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
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輔導員、編審、專員、醫師、組員、技士、助理員、護士、辦事員、技佐及書記若干人。 專兼任輔導員(教師)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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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置總務長一人,秘書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技正、編審、專員、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技佐及書記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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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
置研發長一人、秘書一人。各中心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技正、編審、專員、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技佐、書記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研究人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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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與通訊中心 |
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技正、專員、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技佐、書記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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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 |
置館長一人、編纂、秘書各一人、中心暨各分館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編審、專員、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技佐及書記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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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
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秘書、編審、專員、組員、助理員及辦事員若干人。 校長特別顧問、校長特別助理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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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助理員及辦事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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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
置會計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助理員及辦事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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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系及研究所 |
各院置院長一人、秘書一人。各系置系主任一人或各所置所長一人、教師若干人。各置技正、編審、專員、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技佐及書記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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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教育委員會 |
置主任委員一人、秘書一人。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軍訓室、藝術中心及教育學程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編審、專員、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技佐及書記若干人。 教師、軍訓教官、體育教練及護理教師若干人。 |
附註:各單位分組辦事者,除人事室、會計室外,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附件十
意 願 書
本意願書由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交通大學兩校校長共同簽署,其內容已通過兩校校務會議。兩校同申願在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的十年計畫中,逐步整併並發展成國際ㄧ流大學。初期前四年兩校將加強實質合作,並以整合建構一個統籌研究、教學、招生、師資延聘以及校園生活機能的行政體系為目標。到第五年時,兩校在考慮政府發展國際ㄧ流大學計畫第二期五年經費,並評估前四年校務整合之運作與成效後,是否完成合併將交由兩校校務會議討論並投票決定。
兩校同申以十年內躋身世界前百名研究型大學為中程目標。但是兩校也要強調,政府提供追求卓越的經費應該是持續性的。唯有如此,台灣的優秀大學才能在競爭愈來愈劇烈的國際環境中躋身卓越之林,並保持優勢。兩校在此呼籲政府應當為最好的大學提供一個長期而持續的補助政策。
在兩校校務會議通過兩校合併前,兩校維持現行之運作體系,並共同成立「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聘任一執行長(Executive Officer),以督導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經費之運作。
在政府政策要求並滿足下列條件的情形下,兩校願意配合推行法人化,並積極研擬相關辦法:
一、政府研擬法人化條文時,應與各國立大學密切溝通協調,並尊重國立大學對法人化條文之意見。
二、政府能提供長期且充分之經費補助。
三、在正式法人化前,已經在職之教職員應可選擇將來退休時以現行退休辦法
處理,或於法人化時依政府訂定之其他方案優退。法人化後所聘任之教職員,
則以未來政府釐訂之退休辦法辦理。
國立交通大學校長 國立清華大學校長
張俊彥 徐遐生
現有單位架構 |
採編組 |
期刊組 |
資訊系統組 |
典藏組 |
視聽組 |
讀者服務組 |
人社分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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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業務類別 |
1.圖書與視聽媒體編目 2.圖書安全加工 3.特藏數位化 |
1.期刊採購編目 2.期刊安全加工 3.資料庫採購 4.期刊裝訂 |
1.電腦管理維護 2.網路管理維護 3.系統管理維護 4.網頁管理維護 |
1.圖書資料之典藏與流通 2.讀者閱覽業務 3.館舍清潔維護與安全管理 4.全館經費帳務管理 5.全館總務與庶務服務 |
1.視聽媒體採購與安全加工 2.視聽媒體典藏與流通 3.視聽媒體推廣利用服務 |
1.參考諮詢服務 2.利用指導服務 3.館際合作 4.資料庫查詢服務 |
1.資料流通 2.參考諮詢 3.分館館舍清潔與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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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後之架構 |
採編組 |
資訊系統組 |
典閱組 |
讀者服務組 |
人社分館 |
行政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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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後之業務 |
1.書刊與視聽媒體之採購編目 |
1.電腦管理維護 2.網路管理維護 3.系統管理維護 4.網頁管理維護 5.館藏數位化 |
1.讀者閱覽業務 2.圖書與視聽媒體之流通 3.各類館藏之裝訂、維護與典藏管理 |
1.參考諮詢服務 2.各類資源利用指導與推廣 3.館際合作 4.資料庫採購與查詢服務 |
1.資料流通 2.參考諮詢 3.分館館舍清潔與安全管理 |
1.館舍清潔維護與安全管理 2.全館經費帳務管理 3.全館總務與庶務服務 4.興建館舍專案 |
附件十一
圖書館組織重整前後之單位名稱與業務異動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