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發起人會議紀錄
  主席:唐麗英。
  出席:16人出席(內含5人委託出席)。

 1.報告籌備經過

 2.推舉籌備委員3-9人,並互推1人為召集人負責籌備工作。

  推舉之籌備委員名單如下:
    交通大學:唐麗英、李威儀、虞孝成、洪瑞雲、包曉天。
    清華大學:徐光台、陳國璋、陳舜芬、徐憶萍。
    召集人:唐麗英

二、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
  主席:唐麗英。
  出席:唐麗英、李威儀、虞孝成、包曉天、洪瑞雲、徐光台。



  案由一 擬定本會組織章程。
       說明:依據工會法,草擬本會組織章程,如p.3-7。
       決議:通過(6票同意,0 票反對)。

  案由二 擬定本會100年度工作計畫。
       說明:如p.8-9。
       決議:通過(6票同意,0 票反對)。

   案由三 擬定本會100年度經費預算。
       說明:如p.10-11。
       決議:通過(6票同意,0 票反對)。

  案由四 公開徵求本會會員。
       說明: 請參看招募會員公告及會員入會申請表,如p.12-13。
       決議:通過(6票同意,0 票反對)。
      

-------------------------------------------------------------------------------------------

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章程草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屆第  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以促進大專教師團結,維護學術獨立、保障大專師生權益、改善高等教育環境與品質、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 4 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大學路82號10樓之3。

第 二 章 組織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保障大專師生權益、督促高等教育環境及品質之改善、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大專教師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高等教育發展及大專教師權益相關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推動及從事有關大專教師之相關教育活動及訓練。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聯誼及福利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創辦各種事業及刊物。
十、大專教師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大專教師統計之編製。
十一、主動辦理或接受委託辦理大專教師相關之各項研究及活動(如:研討會、座談會、演講會、講習會等)。
十二、促進大專教師參與社會服務。
十三、推動與國內外宗旨相同之團體之交流與合作。
十四、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

第 6 條

 

凡在本市實際從事大專教育工作之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 7 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   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
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需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自核保日起,方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 8 條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30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 9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六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視為出會。

第 10 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11 條

 

會員除名或出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 12 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13 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 14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 15 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16 條

 

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本會置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二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
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第 17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二至三人。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 18 條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 19 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 20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21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 22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23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24 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 25 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 27 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
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 28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29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 500元。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年 300 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 30 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 31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32 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 33 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七 章 保護

第 34 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

第 八 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36 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 37 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100年度工作計畫

一、邀請熱心大專教師擔任發起人
二、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成籌備會
三、籌備會應辦事項:
     1.公開徵求會員
     2.擬定章程
     3.召開成立大會前之準備:
       (1)徵集提案。
       (2)洽借場地。
       (3)於召開大會前以通知各出列席人員。
    (4)如預定於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開會當日接著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應一併於開會通知中敘明。
    (5)準備成立大會時,選舉工作各項事宜,如選票、投票箱、領取選票名冊、計票單、封票單、委託書等。

四、召開成立大會
     1.辦理報到。
     2.召開預備會議。
     3.宣布開會:
       (1)報告籌備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
       (2)議決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收支預算及各項規則辦法等。
       (3)討論各項提案。
       (4) 選舉理、監事

五、辦理工會登記
     申請核發登記證書應檢附資料:
      1.工會籌組申請書
      2.發起人連署名冊,同時記載連署人姓名、聯絡方式、本業工作證明及簽名
      3.工會章程。
      4.會員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
      5.理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
      6.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
      7.工會圖記印模一式三份
      8.成立大會會議紀錄(請檢附簽到表、公開徵求會員之證明資料)

六、向國稅局申請統一編號
七、向銀行及郵局開立帳戶 (含郵政劃撥儲金帳戶)
八、舉辦會員聯誼及福利活動
九、繼續招募會員
十、依本會宗旨及任務展開各項活動

----------------------------------------------------------------------------------------------------------------

 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100年度收支預算表

自100年O月O日至 100年12月31日

 

科目

收入預算金額

支出預算金額

備註欄

名稱

1

 

 

收入合計

40,000

 

 

1

1

 

入會費

25,000

 

500元/人

1

2

 

常年會費

15,000

 

300元/人

2

 

 

支出合計

 

33,000

 

2

1

 

人事費

 

12,000

 

 

 

助理薪資

 

12,000

 

2

2

 

辦公費

 

15,000

 

 

 

1

郵電費

 

3,000

 

 

 

2

旅運費

 

 2,000

 

 

 

3

成立大會場地租金與佈置

 

5,000

 

 

 

4

日常事務性支出

 

 5,000

 

 

3

 

業務費

 

3,000

 

 

 

1

會議費

 

3,000

召開大會、理監事會、臨時會所需費用

 

4

 

提撥基金

 

3,000

依規定提撥收入總額20%以下作為準備基金;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

3

 

 

本年度結餘

7,000

 

 

理事長: (蓋章)  秘書長: (蓋章)   會計: (蓋章)        製表: (蓋章)


 --------------------------------------------------------------------------------------------------------------------------

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籌備會公告
 ○年○月○日

主  旨:本會經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籌備會,籌組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以團結大專院校教師,保障大專教師權益、改善高等教育環境與品質、維護學生權益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凡在本市實際從事大專教育工作之勞工。
三、會費:入會費 500元; 常年會費300元。
四、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00年6月17日止。
五、籌備會地址:新竹市大學路82號10樓之三。
  電話:03-5731896
  聯絡人:唐麗英 老師。
六、入會申請有關資料如附件或來信至perfassist@yahoo.com.tw索取。

主任委員 唐麗英 敬上


------------------------------------------------------------------------------------------------------------------------------ 

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會員入會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女 □男

生日

民國        

戶籍地址

      市(縣)        區(鄉鎮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通訊

資料

手機

 

住宅電話

 

E-mail

 

住址

        市(縣)        區(鄉鎮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請註明五碼郵遞區號)

身分證

字號

 

服務單位

及職稱

 

入會身份

任職於本市大專院校之教師 (含專任、兼任、合聘等)

設籍於本市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者

茲聲明如下:

本人自願加入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並遵守工會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同時,本人同意於加入工會後依法令或團體協約或工會章程之規定,繳納應繳之會費。如有退會或授權變更時,應以書面向工會提出,並依工會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另本人同意工會得使用本表之個人資料傳送會員福利、研究交流、政策發展、組織運作等會務相關資訊給本人,或進行意見諮詢民調等活動,惟不得將本人資料外流或進行非工會任務之用途。

 

_______________(會員簽名)   ______________ 本會承辦人(職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以下表格申請人免填

審查

結果

□通過為一般會員

□不通過

審查

日期

年      月      日

請檢附足資認定具備一般會員資格之證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清華大學教師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