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屆第  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 4 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大學路82號10樓之3。

 

第 二 章 組織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

第 6 條

 

凡在本市實際從事大專教育工作之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 7 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   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

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需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自核保日起,方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 8 條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30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 9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六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視為出會。

第 10 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11 條

 

會員除名或出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 12 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13 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 14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 15 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16 條

 

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本會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本會置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二人。

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第 17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一人。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 18 條

 

(因監事未達三人將予以刪除)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 19 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 20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

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21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 22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23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24 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 25 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 27 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

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 28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29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   元。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月  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 30 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 31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32 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 33 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七 章 保護

第 34 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

 

第 八 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36 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 37 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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