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時間:100年4月21日中午12點

會議地點:清華大學人社院自在坊餐廳

會議主席:黃一農理事長

出席人員:黃一農老師、方聖平老師、王偉中老師、林文源老師、柳克強老師、

     陳國璋老師、許世壁老師、葉哲良老師、開執中老師、黃暄益老師、

     鄭 傑老師、黎正中老師、饒達仁老師

請假人員:古煥球老師、李紫原老師、賀陳弘老師、喻冀平老師、謝小芩老師、

     徐光台老師

列席人員:陳舜芬老師、助理 吳怡萱

會議記錄:助理 吳怡萱

 

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1. 近期教師會舉辦「高峰植物園健行活動」獲得不錯的回響,同時鼓勵各位理監事提出各項休閒聯誼活動的計畫,以增進教師間的交流與情誼。

2. 請各位理監事廣為宣傳,邀請各學院同仁參與教師會。

 

二、討論事項:

1. 教師工會

案由:為維護大專教師權益,全國大專教師會協會正積極推動教師法修法,訴求將大專教師法和中小學教師法做區隔,並主張大專教師會應獨立於全國(中小學)教師會。

說明:教師籌組職業工會於今年五月一日起受理申請,為維護清華大學教師權益,討論是否與交大共同籌組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決議:經舉手表決,出席理監事全數同意積極參與大專教師工會的推動。
(同意票13票,反對票0票)

 

2. 大學法人化

案由:討論是否邀請相關人士舉行座談或說明,如本校馮副校長以及交大李威儀教授。

決議:先瞭解目前法人化推動的現況,再決定是否舉辦座談。

 

3. 彈性薪資以及出版獎勵

案由:彈性薪資以及出版獎勵辦法關係所有師生權益,討論是否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邀請相關主管列席說明。

決議:為照顧下一年度新進教師,預計於10月初舉行座談會。

 

4. 教師會會費

黃一農理事長提議是否將採免費入會的方式以延攬更多教師加入,但因本會需經費支付必要費用支出,且本會章則明文規定需收取會費,故仍維持收費。

 

三、附件

附件一  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公會章程(草案)(修正版)

附件二 勿讓美意便亂源、流才變自肥-交大電子物理教授 李威儀

附件三 美國彈性薪資制度-交大電子物理教授 李威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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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章程(草案)(修正版)

○○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大專教師、維護學術獨立、保障大專師生權益、改善高等教育環境與品質、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台北市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大專師生權益。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三、督促高等教育環境及品質之改善。

四、參與高等教育發展及大專教師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大專教師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行使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

七、提供會員輔導、支援及調解糾紛之服務。

八、促進大專教師參與社會服務。

九、推動及從事有關大專教師之相關教育活動及訓練。

十、主動辦理或接受委託辦理大專教師相關之各項研究及活動(如:研討會、座談會、演講會、講習會等)。

十一、依法創辦各種事業及刊物。

十二、舉辦會員聯誼及福利活動。

十三、推動與國內外宗旨相同之團體之交流與合作。

十四、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任職於本市大專院校之教師或設籍於本市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者,均得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證明文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 (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由本會理事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填具入會申請書,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經費,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維護本會權益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是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一般會員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一、勞資爭議事件之協助處理。

二、大專教師之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三、參加本會依法辦理之各項活動。

四、參加本會依法辦理之各類社會保險暨政府補助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之ㄧ般會員,得依規定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亦無選舉、被選舉權,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定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建議自此條文後之條文,列入「中華民國大專教師會協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職第三十八條,作部分修改即可。如下: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七、議決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八、議決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本會之合併或分立。

十一、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二、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十三、其他法令所規定賦予職權。

前項第十二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每校之理、監事總名額最多三名,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議決會員入會之申請及清查會員會籍。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十一、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監事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
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等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務人員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內政部公布實施之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組織發展之需要,得成立分會、支部,並劃編若干小組。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務如有必要時,得依業務性質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三、會員之除名。

四、理事、監事之罷免。

五、本會之解散。

六、財產之處分。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事業費;

六、委託收益;

七、銀行存款孳息。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文。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政府之保護

第三十八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大專教師加入本會有拒絕聘用或解聘             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會議規範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決議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 OO 年 OO 月 OO 日第O屆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臺北市勞工局 OO年 OO月OO日OOOO字第OOOO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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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勿讓美意變亂源、 留才變自肥

交通大學電子物理系教授 李威儀 2010.11

                          交大教師會協會理事 

我國大學教授的薪資遠低於其他亞洲先進國家大學教授的薪資已是不爭的事實,而大學教授的人才競爭是全球性的,因此如果我們大學教授的薪資在全球性的平台上沒有競爭力的話,我們的教授就會往歐美、香港、新加坡、中國大陸等國家流失。這其實是個長期的問題,政府也早就知道,可是近十年來都沒有提出良好的對策,直到今年7月,教育部才提出「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經過行政院同意後即開始實施。其實我國全體大專教授的薪資都淹在國際水平線下已經很久時間了,如果政府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的目的只是要給極少數老師發一些竹竿讓他們多吸些空氣,或者是從其他地方搬來幾片不會生根的浮萍在水面上擺一擺,則此彈性薪資方案頂多只能暫時提升一下大學排名,對提升高教品質毫無助益,長久實施下來反而會引起更多的問題。但如果政府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的目地是在經費不足的情況下希望藉由評量教師的表現來引導教師薪資的差異化,以期將較優異教師的薪資提高,則此方案不虧為一個可以提升高教品質及排名且可長可久之道。 

  然而在這個彈性薪資方案實施之後,卻產生了許多問題。首先,政府支援這個方案的主要經費是來自兩個部會:教育部及國科會,而這兩個部會對這筆經費的使用原則卻如南轅北轍的雙頭馬車,結果嚴重降低了經費使用的效率,且大幅提高了學校運用經費的複雜度,更造成大學校內極大的混亂。教育部與國科會在規定其提供經費使用的原則上至少有以下幾點重大的不同: 

(一)       教育部希望將這筆經費引導為彈性薪資,國科會則堅持將其經費作為研究獎勵。

(二)       教育部希望顧及大學自主的精神,讓各校依照自己的特色去設計制度,因此各校所訂定的辦法向教育部報備後即可自行實施;國科會則要求主動審查各校訂定之支給規定以判定各校是否完全依照國科會之意旨辦事,甚至還要再度審查獎勵人員資格之合宜性方才予以補助因此,國科會似乎藉著發放此一經費的機會強行將國科會高層的意志灌輸到所有的大學,而直接介入所有大學的內部治理了 

(三)       由於教育部將這筆經費界定為彈性薪資因此要求各校在認定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時應兼顧教研人員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各方面的績效,而國科會則具體要求僅只考慮研究績效 

(四)       教育部沒有具體限定各校獲得彈性薪資補助教師人數的上限,國科會則嚴格要求各校獲得獎勵的人數不得超各校編制內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總人數的15% 

(五)       教育部沒有嚴格規定各校制定相關辦法的時間期限,國科會則在今年8月通知各校要在今年9月27日前提出申請,而且言明逾期不予受理,因此各大學在開學後只有兩個星期的時間去制訂相關辦法及完成校內審核及申請作業(註:後來經過全國大專教師會協會的反應國科會才將期限延至10月份) 

  依照國科會的作業方式及要求多數大學都在未經校內充分討論溝通就僅由學校高層主導的情況下以極高的效率將國科會預計分發的大筆經費先配給了很少數的教授兩相比較之下教育部的作法似乎更合於行政院所要推動的彈性薪資精神而國科會則是藉此發放經費的機會將國科會高層的意志強行灌輸到所有的大學並直接介入所有大學的內部治理,此作法極為不妥,更何況國科會高層許多人都是由大學借調而來,其中多數更將是此次國科會獎勵的直接受益者,國科會要求將經費集中於少數人,又球員兼裁判來審定各校的辦法及名單,請問要如何避免自肥的非議? 

  彈性薪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依據教師的表現引導至教師待遇的差異化如果確是薪資問題的話則至少在制度中應該有兩個特性:第一,彈性薪資制度應該是由學校主動對全體教師進行評量,然後依據評量結果來決定薪資的調整幅度;第二,教師評量應該是全面性的,也就是要對教學、服務及研究做綜合性的評量。彈性薪資制度對學校的長期發展無可否認的會有極大的影響。依據現行大學法第三章第十六條之規定:「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硏議。‧‧‧」及第四章第二十一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各大學的彈性薪資制度明顯應為校務會議負責審議之重要事項,但不論是教育部或國科會似乎都有意無意的想要縱容各校的高層在不經過校務會議的審議下直接利用行政權力制訂相關辦法尤其是教育部身為教育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應明確釐清彈性薪資制度確為大學法第十六條所述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過的重要事項此次卻極其反常地模糊其辭,放任學校由少數高層主導制定如此重要的制度,實在有失職之嫌。教育部如果真的縱容大學高層以行政權力逕行制定彈性薪資制度,將會對大學至少造成以下兩點無可避免的嚴重後果: 

(一) 非常容易產生學校主管自肥的嫌疑或疑慮,一旦學校中產生了這樣的氣氛,對維持校內的合諧及長期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 彈性薪資制度將缺乏穩定性,因為任何一位校長只要想修改彈性薪資制度,隨時都可以很容易的修改相關辦法,特別是在校長輪替之後,更可能將辦法輕易的依新任校長個人的意志做180度的翻轉,當這樣一個重要的制度可以經常因一人的意志而大幅變動,學校要如何長治久安及穩定發展 

  因此教育部應該主動要求彈性薪資制度必須經過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才可實施,這樣至少可以達到兩個效益:第一,學校必須要更全面的考量全校教師的意見,這樣的彈性薪資制度才可以在全校取得最大的共識,也因此可以降低學校教師對學校高層自肥的疑慮。第二,可以讓彈性薪資制度變成一個比較穩定的制度,不會因為校長或少數學校高層的個人意志,就因此翻來覆去。 

  在行政院的美意之下,教育部與國科會的經費應該統一在一套原則下運用,國科會應該尊重各大學自治的精神,讓各大學依其特色制定各自的彈性薪資制度,而教育部則應該具體要求各大學的彈性薪資制度一定要經過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才可實施,如此就可以大幅降低彈性薪資制度美意變亂源、留才變自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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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各位會員您好:

 

  因應教育部及國科會研攬人才方案,各校代表須提出相關建議,以下是本會李威儀理事,針對此議案之看法,供各位會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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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以美國大學的薪資制度作為我們建立彈性薪資制度的楷模,卻根本沒有真正去了解或研究過美國大學的薪資制度,結果很可能造就出一個為讓極少數人的薪資與國際接軌、卻要整個學校體制翻車的設計。 

首先,我要點出幾個絕大多數人對美國大學薪資制度所缺少的正確認知: 

() 即使是像美國如此重視個人隱私的民主國家,所有美國公立大學教授的所得是完全公開的資訊,甚至在網上都可以取得,舉例來說,你可以輕易上網查到2006年諾貝爾物理獎得主George SmootUC-Berkeley 2007 年及2008年的所得(見下表)。Smoot教授2007年的稅前總所得(Gross pay)是187,512美元,其中由政府支付的薪資所得(Base pay)是137,900美元,額外勞務所得(Extra pay,包括主持計畫費及顧問費等等)則有49,612美元;到了2008Smoot教授的薪資所得調升了約8%149,300美元(註:也就是不到500萬台幣),但因為沒有了額外勞務所得,所以他當年的總所得比前一年還降低了。此外,就算是美國的私立大學,根據美國法律的要求也必須公開全校前幾十名最高所得人員的名單及所得金額。

2007 Prof. George Smoot Earning

chart1.jpg   

2008 Prof. George Smoot Earning

 chart2.jpg  

 

() 即使是像美國如此市場導向的極端資本主義社會,美國公立大學同一等級教授間的薪資差距沒有超過一倍以上的。就再以全球公立大學楷模的加州大學為例,他們由政府支付的教師薪資所得(Base pay)是依據嚴謹及公開的薪資等級(Academic Salary Scale)來決定。舉例來說,其2007年的薪資等級表如下;Smoot教授2007年的薪資所得就是以這個表的最高教授等級(Professor IX等級)為依據核給的。

UC Faculty Ladder Ranks of Salary Scale (COLA 代表 Cost of Living Allowance, MARKET 代表 Market Adjustment)

 chart3.jpg  

從這個表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同一等級的教授其由政府支付的薪資差距沒有超過一倍以上的,若是再考慮相同年資的同等級教授,其差距則會更小,就算是拿了諾貝爾獎也不例外。如果有教授的總所得遠遠高於其他同等級教授的所得,必然是因為他的額外勞務所得遠高於其他人。就以加州大學年總所得最高的一位Leboit教授為例,他在2007年的總所得高達1,903,819美元(見下表),但他的薪資所得卻只有102,503美元,其他超過180萬美元的收入都是額外勞務所得(Extra pay,很可能主要來自於診病收入)。

 2007 Prof. Philip Leboit Earning

 chart4.jpg  

我曾經也親自詢問過私立大學MIT的一位系主任,他也說系裡同一等級教授的薪資不可能差到一倍以上,若是相同年資的同等級教授,要相差到50%都很不可能,就算是得了科學院院士都很難;但不同教授的額外勞務所得就可能會有很大的差距,那就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了

 () 即使是像美國如此高度賦予校長權力的大學文化,決定美國公立大學教授薪資的制度是公開及嚴謹的,絕不是學校少數高層就可以黑箱作業決定的。從前面所說加州大學的公開例證,我們就可以確切證明美國公立大學每一個教授的薪資是公開及相對公平、公正的,絕不是如某些人所說由校長一人或少數高層黑箱作業就決定的,更不可能有藏富於少數人、卻不欲為外人知的可能性,即使是諾貝爾獎得主也不例外,我們又憑啥要求那麼多例外!

 接下來我要建議學校的彈性薪資制度應該一定要考量幾個重要的精神:

(一)    應該由學校主動的對全體教師進行評量,而不是採取申請制,如此可以避免許多猜疑及弊端,也可以藉此建立有效的教師評量制度。

(二)    應該兼顧不同等級的教師權益,不能獨利於資深教授。資深教授更有機會及能力向外爭取,學校也應該適度修改相關法規,鼓勵資深教師向外拓展機會。資淺教師如種子,我們給他們一片沃土,他們就是日後的大樹。

(三)    應該考量不同學院間的均衡發展,避免窄化觀點。年輕的學院需要培養,更多元的發展才會開拓交大的未來。

 

我知道自己人微言輕,卻經常做一些狗吠火車的事,也難免會有許多謬誤之處,但我願意秉持謙虛的心,請大家理智的給予指正,更希望有人能提出精闢的數據資料及論理分析來駁斥我,終究開放的討論永遠是一個高等教育學府應該積極鼓勵的事,對學生如此,對老師更是如此!

最後,我想說:絕大多數握有權力的人都會覺得權力行使起來不夠便利,若我們也放棄了約束及監督的力量,總有一天一定會有人開始濫用權力,若不是今天,就在明天。

占用您寶貴的時間,在此致歉。但若您覺得我所提供的資料確有參考價值,歡迎您將其轉發給他校的同仁好友。

 

敬祝 平安及開心

 

 

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章程(草案)(修正版)

○○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大專教師、維護學術獨立、保障大專師生權益、改善高等教育環境與品質、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台北市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大專師生權益。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三、督促高等教育環境及品質之改善。

四、參與高等教育發展及大專教師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大專教師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行使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

七、提供會員輔導、支援及調解糾紛之服務。

八、促進大專教師參與社會服務。

九、推動及從事有關大專教師之相關教育活動及訓練。

十、主動辦理或接受委託辦理大專教師相關之各項研究及活動(如:研討會、座談會、演講會、講習會等)。

十一、依法創辦各種事業及刊物。

十二、舉辦會員聯誼及福利活動。

十三、推動與國內外宗旨相同之團體之交流與合作。

十四、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任職於本市大專院校之教師或設籍於本市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者,均得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證明文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 (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由本會理事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填具入會申請書,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經費,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維護本會權益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是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一般會員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一、勞資爭議事件之協助處理。

二、大專教師之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三、參加本會依法辦理之各項活動。

四、參加本會依法辦理之各類社會保險暨政府補助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之ㄧ般會員,得依規定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亦無選舉、被選舉權,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定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建議自此條文後之條文,列入「中華民國大專教師會協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職第三十八條,作部分修改即可。如下: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七、議決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八、議決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本會之合併或分立。

十一、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二、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十三、其他法令所規定賦予職權。

前項第十二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每校之理、監事總名額最多三名,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議決會員入會之申請及清查會員會籍。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十一、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監事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
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等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務人員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內政部公布實施之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組織發展之需要,得成立分會、支部,並劃編若干小組。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務如有必要時,得依業務性質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三、會員之除名。

四、理事、監事之罷免。

五、本會之解散。

六、財產之處分。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事業費;

六、委託收益;

七、銀行存款孳息。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文。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政府之保護

第三十八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大專教師加入本會有拒絕聘用或解聘             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會議規範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決議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 OO 年 OO 月 OO 日第O屆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臺北市勞工局 OO年 OO月OO日OOOO字第OOOO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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