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大法官釋憲注意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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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般民眾如欲聲請大法官釋憲,須注意那些事項?】
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最重要的是必須符合法定聲請要件,並具備法定
聲請程式。
一、法定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
  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
  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得聲請統一解釋(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
  ,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書),「前
  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第二項)。
  依上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左列要件:
  ()就聲請解釋憲法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對上開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無違憲疑義,而非裁
      判所表示的見解是否違憲)。
  ()就聲請統一解釋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認上開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的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異(
      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
      不得聲請)。
    3、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法定聲請程式
  聲請程式,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2、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3、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4、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1、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2、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3、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4、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貳、一般民眾聲請釋憲何種情形會被受理?何種情形會不受理?】
  在聲請釋憲案件處理過程中,所謂「受理」有其一定之意涵。司法院大
法官書記處接獲民眾聲請解釋函件後,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八條所規定之聲請程式者,立即分案送請大法官審查。審查結果認為合於同
法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的聲請要件,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即循序列入議程
等待實體審理,日後可能作成解釋;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並經
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者,本院即函知聲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參、一般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必須具備確定終局判決的條件才可提出,
   而目前公布違憲的釋憲案,常因落日條款致使當事人無法透過釋憲結
   果,得到立即的救濟,受惠者往往是日後的社會大眾,此一制度設計
   是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一、關於一般民眾依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嗣後得否依釋憲結果請
  求救濟,現行法中並無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揭示「本院依
  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釋字第
  一八八號解釋亦揭示「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
  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由是,釋憲案件聲請人得依據其聲請作
  成的解釋尋求救濟,殆無疑義。
二、大法官解釋原則上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即被宣告違憲的法令立即失
  效,但於解釋文宣告法令定期失效,亦即作成經若干時日後始失效的「
  落日條款」,以兼顧憲政秩序及法律秩序之正當性與穩定性者亦有之。
  對於附有落日條款的解釋,聲請人得否因該解釋公布而獲得救濟,常滋
  生爭議。
三、本院近兩年檢討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行條文,上述情形即是
  研修重點之一,修正草案中一方面規定「大法官之解釋,應自公布當日
  起發生效力,但解釋文內另定有期限者,依其所定。」另一方面明定「
  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聲請人,得以該解釋為
  理由,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不受第一項所定期限之限制。」俾使附有
  落日條款解釋之案件聲請人之救濟程序有明文依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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