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時間:民國96年9月21日星期五下午13:00~14:30
地點:工程一館R108會議室
主席:彭明輝理事長
出席:如簽名
紀錄:翁曉玲
一、彭理事長明輝致辭:
- 長聘證書聯絡概況:教師會是希望學校對於長聘的教授可以發正式的長聘證書,以示慎重。但學校給的答案卻認為長聘證書目前法源未定,不宜發正式的長聘證書。
- 18%優惠存款案處理過程與現況(說明略要):立院黨團協商的18%優惠存款方案把計算公式給修改了(基數為每年),但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已經確定廢除。目前18%優惠存款在立法院只有兩個合法的版本:一個是立法委員雷倩版本,另一個是立法委員呂學樟版本。雷倩版本是將18%優惠存款正式法制化,並且規定存款利率必須循由正式修法程序經立法院修改,而不得由行政院與監察院片面修改;呂學樟版本則將銓敘部所提出的18%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刪除,也有要求立法,但如何立法卻未加以進一步說明。
二、翁總幹事曉玲業務報告:
1. 報告教師會財務狀況:截至96年9月20日為止,會費收入累計為155066元,支出為2320元,剩餘經費為152746元。
2. 已完成登記入會之會員人數有106人,其中有8位新加入的會員,有3位會員退會。
3. 感謝朱國瑞教授與開執中教授對於教師會的支持贊助。
三、提案討論:
提案一:在大會出席人數和表決人數不足情況下得採取通訊投票,但重大議案(由理監事認可為重大議案)則不得採通訊投票,以示慎重。
說明: 略
決議: 全數通過。
提案二:組織章程修正(詳見附件一)。
說明: 1. 修正清大教師會組織章程第22條,理事長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2. 增修清大教師會組織章程第22條之1,訂定通訊投票的法源與相關規定,請大會討論通過。
決議: 全數通過。
四、臨時動議:
提案一:提議教師會應爭取在學校重要的會議或委員會中增列代表出席,以維護教師會權益一事,請大會討論。
決議: 積極向學校爭取在「校長遴選委員會」和「校務會議」中增設教師會代表席位。
五、第三屆理監事選舉結果:
說明:根據本會章程第22條與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記錄,理事十五名中前八名及監事三名中前兩名任期兩年,毋須改選。因此,第二屆改選理事七名,監事一名。第三屆則應改選理事八名,監事二名。改選後理事、監事之名單與得票數統計如下: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第三屆理監事選舉
理事當選名單
序號 |
姓名 |
系所 |
得票數 |
1 |
徐光台 |
通識 |
留任未改選 |
2 |
牛惠之 |
科法 |
留任未改選 |
3 |
廖炳惠 |
外文 |
留任未改選 |
4 |
王明揚 |
工工 |
留任未改選 |
5 |
楊儒賓 |
中文 |
留任未改選 |
6 |
黎正中 |
科管 |
留任未改選 |
7 |
談駿嵩 |
化工 |
第二屆候補理事 |
8 |
朱國瑞 |
物理 |
28 |
9 |
彭明輝 |
動機 |
23 |
10 |
蔡春鴻 |
工科 |
21 |
10 |
開執中 |
工科 |
21 |
12 |
季昀 |
化學 |
14 |
12 |
陳舜芬 |
教育 |
14 |
14 |
周更生 |
化工 |
13 |
15 |
古煥球 |
物理 |
8 |
後補理事 |
|||
1 |
王素蘭 |
化學 |
7 |
1 |
李丁讚 |
社會 |
7 |
3 |
陳國璋 |
數學 |
6 |
說明:1、理事當選人十五名;候補理事一名。
2、由於原第二屆理事金重勳(材料)教授退會,而由已當選第三屆教師會 理事談駿嵩教授(談教授是第二屆教師會後補理事第一順位)遞補金重勳(材料)教授第二屆教師會理事之職務。原第三屆教師會後補理事第一順位謝小芩教授與後補理事第二順位沈宗瑞教授因教務繁忙棄權遞補,而由後補理事第三順位古煥球教授依序遞補談駿嵩教授第三屆理事的空缺。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第三屆理監事選舉
監事當選名單
姓名 |
系所 |
得票數 |
許世壁 |
數學 |
留任未改選 |
方聖平 |
中文 |
7 |
翁曉玲 |
通識中心 |
6 |
候補監事 |
||
林士傑 |
動機 |
5 |
說明:監事當選人三名;候補監事一名
六、散會
<附件一>
清大教師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15條 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另置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另置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15條 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另置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另置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
增訂第一項後段使遞補任期規定更為明確,以杜爭議。 |
第22條 理事長任期一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監事之任期至接任理、監事選出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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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每年改選理、監事之半數及候補理、監事之全數,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兩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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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新竹市政府社會局要求理事長連任次數以一次為限,故修改第一項之以符規定。 二、 為避免理監事全面改選使事務推行產生無以為繼之隱憂,故採交錯任期之設計,新增第三項。 三、 原第二項改列第四項。 |
第22-1條 理事及監事無法於會員大會日順利選出時,得改採通訊投票,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投票之選舉,應於預訂開票日一週前按全體會員人數,依會員向本會登記之任職單位位址以校內專用信封郵寄選票,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選票經寄送本會後,本會應於截止時間屆至時,會同監事會所派人員開票時當場拆封。 選票如未寄回或在宣佈選舉結果後寄達者,視為廢票。 開票應在常務理事會議中公開行之,並由常務監事監督。 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選票在開票完畢宣佈選舉結果後,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會議主席及負責監票之監事會同驗簽後,交由本會妥完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之。 通訊投票選舉相關事務均由理事會負責辦理,監事會負責監督。 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準用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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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避免選舉因出席投票人數不足,造成選舉有無效之虞,故加入通訊投票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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