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94學年度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日 期:2005年11月16日 (星期三) 下午6時
地 點:風雲樓貴三廳
召集人:王小川 (常務監事),朱國瑞 (理事長)
出席者:彭明輝、陳舜芬、周更生、王明揚、金重勳、季 昀、傅大為、蔡春鴻、
楊儒賓、許世壁、黎正中、廖炳惠、楊嘉鈴、牛惠之、方聖平
記 錄:陳舜芬、彭明輝、朱國瑞
壹、報告事項:
朱理事長:彭明輝教授已於十一月八日將所有立案用的文件送出。
周更生教授:今日下午與交大、政大、臺師大等教師會代表至立法院,為大學法一讀條文中有關校長遴選辦法,遊說國民黨與親民黨之立委。
貳、討論事項:
議題一:總幹事人選
決 議: 理事長依本會章程提名徐光台教授為總幹事人選,經出席理事無異議通過。
議題二:本會英文名稱
決 議:本會英文名稱為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Faculty Association。
議題三:大學法中有關校長遴選過程之規定
決 議:以理事會名義將以下聲明寄本校全體同仁及媒體; 請陳舜芬教授代表本會出席各大學教師會遊說台聯立委曾燦燈之活動。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公開聲明
(94.11.16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
頃聞立法院已經一讀通過大學法中有關校長遴選過程之規定,其中條文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逕行遴選一位校長,並報教育部聘任之。其中遴選委員之組成為校內代表佔五分之二,學校推薦之校友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佔五分之二,教育部指派代表佔五分之一。據聞此新法中並未明文保留各校之長聘教師或各級教師對校長候選人直接行使同意權之空間,且此次修法過程中教育部確實多次表示希望消除「普選」式的教授參與機制。如果未來之修正條文不慎於措辭上間接排除各校之長聘教師或各級教師對校長候選人之直接同意權,恐將有導致大學校長與教師間長期對立之虞。
為兼顧新法修法之本意,並使新法能充分符合大學運作之實情與需要,本校教師會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謹發表聲明如下:
(1) 我們支持校友與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大學校長之遴選,但主張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訂辦法推舉這一個範疇的委員,以便所選出之遴選委員能適合各大學不同之現況與發展需要。
(2) 我們認知普選式的教師參與機制曾有過負面影響,因而引起社會各界之議論,唯我們堅決主張保留長聘教師或各級教師對校長候選人直接行使同意權之機制,而不贊成因噎廢食地予以廢止。大學不同於一般事業機關或中小學,其學術工作高度仰賴教師之自主與自尊,此所以憲法賦予其獨立性特別之保障。爰此,大學校長亦必須在教師間能孚眾望,始能在不違背校內教師學術獨立與自由之原則下,有效發揮其領導。
(3) 教師對校長候選人行使同意權之制度過去在清華、交通、中央等大學的執行經驗一直都成效良好。究其原因,教師的同意權是在遴選委員已經選出三位候選人之後才行使,因此在遴選委員秘密進行遴選的過程中,從未有黑函或黨派之爭;三位候選人公佈之後,因為遴選委員選出之委員都有一定之人品與學術涵養,因此也不曾有黑函或黨派之爭。我們希望教育部與立法院諸委員深入研究教師同意權的優點,以及其行使機制與時機,作為改善既有流弊之參考;而不宜畏於普選之流弊,便貿然犧牲教師行使同意權之優點。
議題四:本會近程工作綱要及推選各小組成員
決 議:工作項目及各小組成員如下:
(1) 新竹市教師會代表(傅麗玉, 吳嘉瑜, 陳佩英)
(2) 全國教師會與大學法制(陳舜芬, 徐光台, 彭明輝、牛惠之)
(3) 教師會網路規劃與管理(周更生)
(4) 資訊、邀稿與意見彙整:
a. 清華之核心價值(傅大為, 周更生)
b. 教師尊嚴、權益與學術自由 (金重勳)
c. 教學、研究環境與品質 (楊嘉鈴)
d. 校園環境、景觀及其他總務事項 (開執中)
e. 東院規劃及其他宿舍相關事務(王明揚, 翁正明, 開執中)
f. 新進教師相關事務(牛惠之)
g. 退休教師相關事務 (翁正明)
h. 人文與社會 (楊儒賓)
i. 五年500億之分配與使用(蔡春鴻、傅大為)
j. 產學關係與研發處的功能(黎正中, 彭明輝)
k. 校際與國際合作 (廖炳惠, 季 昀)
(5) 演講及座談 (理事分工)
(6) 理事會交付之重大事務意見調查 (許世壁)
(7) 校務會議及行政單位之聯繫(朱國瑞)
(8) 募款 (沙晉康)
(9) 會員登記、會員福利與互助、檔案保管、會計、會員大會籌備工作、主管機構核備事宜等(總幹事)
(10)本會發言人:理事長
臨時動議
議題一:新竹市政府來函指出,本會組織章程中有關理事長得連任二次之規定,違反母法規訂,請討論。
決議:依母法規定修改為「得連任一次」,並於下次會員大會追認。
議題二:新竹市政府來函指出,本會以通訊方式選出常務監事,不符規定,請討論。
決議:召開監事會,票選常務監事。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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