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09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96年092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7年092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8102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1 本會名稱為「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術自由、促進大學自主、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3 本會以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組織區域。

4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國立清華大學。

5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之尊嚴、權益與學術自由。 二、設立公共論壇,反映員工及學生對校務之意見。 三、探討及評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務。 四、參與及推動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五、辦理會員之互助及聯誼活動。 六、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二章     

6 會員資格如下: 一、一般會員:凡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本校(1)教官、約聘教師、研究員及稀有科技人才、合聘及兼任教師、退休教師,(2)專任職員、技術員與工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7 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但第(1)類贊助會員得推舉代表二名,第(2)類贊助會員得推舉代表一名列席參與理監事會討論並表達意見。

8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9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10 會員無故欠繳會費累積達二年者,得由理事會暫予停權。

11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12 會員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13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得視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等內部組織。

14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大會職權為: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業務費之數額及會員捐款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15 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另置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另置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同一學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人。 兼任學校一級行政主管之理事不得超過四人。

16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任務。
二、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之有關事宜。
三、審定會員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八、議決會員之警告或停權處分。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17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本校校長、副校長及一級行政主管不得擔任理事長。 同一學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之常務理事不得超過二人。

18 理事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視實際需要召開,並擔任主席。

19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推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中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

20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

21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22 理事長及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連選得連任。 22-1 理事及監事無法於會員大會日順利選出時,得改採通訊投票,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投票之選舉,應於預訂開票日一週前按全體會員人數,依會員向本會登記之任職單位位址以校內專用信封郵寄選票,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選票經寄送本會後,本會應於截止時間屆至時,會同監事會所派人員開票時當場拆封。 選票如未寄回或在宣佈選舉結果後寄達者,視為廢票。 開票應在常務理事會議中公開行之,並由常務監事監督。 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選票在開票完畢宣佈選舉結果後,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會議主席及負責監票之監事會同驗簽後,交由本會妥完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之。 通訊投票選舉相關事務均由理事會負責辦理,監事會負責監督。 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準用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

23 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停權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24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原則上不由現任理監事擔任。

25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26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網路送達開會通知;遇緊急事故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之,應至少於開會前一日以書面或網路送達開會通知。

27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28 會員大會議決下列事項時,出席人數需達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9 理事長應定期召開理事會;常務監事應定期召開監事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得共同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以上會議進行議決時,出席人數需達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

30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者,得由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31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32 本會經費來源:
一、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六百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三百元。
二、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33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為準(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34 本會於學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提出預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學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提出決算報告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5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新竹市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36 本會依照人民團體法第40條之規定,加入新竹市教師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為會員。

37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38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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